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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形势下犯罪主体犯罪心理成本增与减

浅论新形势下犯罪主体犯罪心理成本增与减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已经于5月1日起实施,刑法的这次修正是历次刑法修正中幅度最大的一次,对总则内容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是这次刑法修正最大的特点,而由于此次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对某些犯罪主体犯罪的心理成本势必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表现为有的犯罪心理成本增加了,有的降低了,而犯罪的心理成本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重要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情境下,对犯罪的心理成本进行研究,有助于认识本次刑法修正之后的某些犯罪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宽严相济;犯罪心理成本;增减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是犯罪现象却未见明显的减少,即使是经过了三次严打,犯罪现象仍有增无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某些犯罪甚至已呈扩张之势,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定和改革开放,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原因外,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对犯罪也有重大的影响,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对犯罪主体的心理成本进行研究,探究减少犯罪的另一重要路径。   一、犯罪心理成本概述   任何犯罪主体在犯罪的时候都需要投入金钱、时间等一定的资源,这就是犯罪成本。所谓犯罪成本,是指犯罪主体在决定犯罪、为犯罪做准备、实施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之后承担犯罪后果所必须要付出和可能要付出的物质性、非物质性以及法律性的代价的总和。犯罪成本包括行为成本、物质性成本、心理惩处、法律惩处、定罪概率等等。过往,人们对犯罪成本中的行为成本、物质性成本、法律惩处、社会惩处、定罪概率等研究得比较多,也比较深入,但对犯罪主体犯罪的心理成本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有时候甚至忽略,而事实上犯罪的心理成本对犯罪的影响很大。犯罪心理成本属于犯罪成本的内容,犯罪心理成本是犯罪主体对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可能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和法律惩罚等后果的恐惧所产生的心理压力。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某些不正确的心理,如常见的攀比心理、从众心理、贪婪心理、侥幸心理等往往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任何行为的产生都有其心理原因,而任何一种心理的产生又是对客观现实的反应。   通常,除了激情犯罪难以界定以外,理性的犯罪主体在犯罪之前都会考虑犯罪的成本和收益,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大多会放弃犯罪,出现相反的情形时,他将选择犯罪。从犯罪的心理成本这个角度来看,如果犯罪主体在犯罪之前已经承载了巨大的心理成本,那么他会顾及方方面面而对犯罪产生犹豫,相反,如果他认为犯罪心理成本很小,则会毫无顾忌去实施犯罪,因此,为了减少犯罪,除了应该给犯罪主体增加经济、社会等犯罪成本外,还必须增大其心理成本。   二、影响犯罪心理成本的若干重要因素   (一)刑事政策   曾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不少人一直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就是过于迷信刑罚的功能,认为只要用重典,对犯罪形成高压态势,就能减少犯罪,所以我国长期坚持了严打的刑事政策,但是,效果并不理想。随着认识的提高,在对严打政策反思和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为应对日益繁杂的犯罪现象,并在追求刑罚效益和体现刑法谦益性的前提下,提出并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做到“严之有据、宽之有度、宽严互济”:   1.“严”就是严格、严厉。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刑事执法上,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依法查处,做到违法必究、有罪必罚,体现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依法从严就能够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2.“宽”即宽大、宽缓,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但是,对犯罪分子“宽”时,必须掌握好“度”,避免出现量刑畸轻的现象发生,否则不利于震慑犯罪。   3.宽严“相济”,亦即宽和严相融相济,二者相互协调、互为联系,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   (二)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对犯罪心理成本的影响最大,刑事法律越严,犯罪的心理成本越大,反之,就越小。我国刑事立法对犯罪主体的心理成本的影响历经了两个阶段:(一)增加犯罪心理成本阶段。在过去三十年,我国的基本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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