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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问题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问题   摘要:工程建设采用招投标方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已有多年,并取得较大的发展与进步,由于建筑市场机制不健全,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制约,招投标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笔者从事招投标工作多年经验针对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问题;探讨    工程建设采用招投标方式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起源于英国,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需要,我国许多政府投资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指出,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有些不适宜的特殊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但由于建筑市场机制不健全、主题行为不规范、法律法规小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在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政府的4万亿投资计划将我国的工程建设推向高峰期,与此同时,建筑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更加突出,大部分问题都产生于招投标环节。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环节有时会和黑手、暗箱、贿赂等不光彩的词汇纠缠在一起,一个工程如果没有承包给一个较好的企业,那么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就很难得到保证。所以,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更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筑市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主要是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同时一些法规不严谨,有漏洞,给投机取巧者造成机会;没有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力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如,有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招标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倾向性,致使一些有实力的企业望而却步,被拒在竞争行列之外。项目资金没有到位或者资金根本没有落实,手续不全就上项目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违反了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律,扰乱了基本建设的市场秩序。还有,建筑行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已经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缺乏严肃性,不认真履行其合同,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经常发生不应该的合同纠纷,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另外,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法律实施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由5年前建筑企业为主导的市场,转变成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市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对此缺乏相应的规定。最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二、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良好执法环境,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干预。但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   2、存在同体监督现象,监理工作不到位    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活动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实际上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监理工程师在业主的委托之下对业主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进行管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的选择到工程项目的实施结束,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并且是在有业主的授权下进行独立工作的。在这一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三大控制有着法定的权力,同时应具有参加招投标签定合同的权力、质量争议裁决权、签字付款决定权、变更决定权、分包确定权、争端处决权等等。但是在现实中,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参与力度明显不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理工程师的参与时间过晚,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他们几乎不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第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不够。监理工程师应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工作,可以独立地处理工程项目中事情,但是业主对他们没有完全地授权,致使他们在工作中受业主的摆布,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的地位。而这是必须纠正的,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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