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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现状与对策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现状与对策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情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存在课税范围窄、税负不公、宏观调控能力弱等方面的不足。因此,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税率、征管等方面对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性做出了研究与判断,并相应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预付税款法 税收指数化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来源多样化、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等国情使得个人所得税制的设置初衷与现实很不适应。因此,笔者从个人所得税模式、税率、税基、征管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30年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但是,发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未达7%,占GDP的比重仅有1%左右。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而在我国,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使得我国富人的税负成为世界上最“轻”的税负。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调节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并不明显,其缺陷主要体现在税制类型、税率选择、扣除额、课税范围以及征管力度上。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有3种课税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结构比较简单,课税所得范围较小,一般采用课源法即源泉扣征,较适合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开征所得税之初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课税范围较大,课税技术较高,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主要采用申报法。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于先对所得分类征税,然后再综合各项所得,若达到一定标准,再课以累进税率,往往并用几种课征方法。从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看,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的过程。   (一)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它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所有所得合并纳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11项应税所得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税。这些应税所得从形式上看包含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个人所得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为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从所的形式来看,不仅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多种形式。因此,11项所得和3种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显得过于狭窄,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人们收入水平的调节。   (二)税负不甚公平   1.等额收入,税额迥异。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引起收入来源渠道不同,使用的税率不同,最终其税负水平也不相同。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为2200元,其中,甲的收入额仅为工薪所得一项,乙的收入额由工薪1700元和有规律性的劳动报酬500元组成。按照现行所得税制的规定,甲该月应纳税额为10元,乙该月不需要纳税。甲的收入只有工薪所得一项,并达到纳税标准;乙的收入由工薪所得和规律性劳务报酬所得两项组成,两项收入均未达到各自的纳税标准。假设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变,只有当其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为850元时,应纳所得税额为10元((850-800)×20%),税负恰好与甲相同,而此时乙的月收入总额为2550元。   2.税率复杂,税负不公。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具体表现在:第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的税率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3.费用减除标准不尽合理。首先,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以及赡养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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