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基本原则.3-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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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基本原则.3-4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实践中的运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的近因认定 (二)多种原因致损的近因认定 补充:举证责任 (burden of proof ) (一)概述 是指当事人通过向法院陈述,提供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可靠的诉讼活动。 1.谁举证 2.后果谁承担 补偿原则 (一)补偿以出险时保险利益存在为条件 (二)补偿以约定的价值或保险价值为限 (三)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的权利 (四)补偿以保险人之间的分摊方式进行 在 海 上 保 险 理 赔 中 的 实 施 (一)补偿以出险时保险利益存在为条件 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赔偿金额以可保利益为限 某银行采用抵押借款方式向出口人贷款十万元, 为了使抵押品在抵押期间获得保险保障,银行以受 押人的名义为抵押品办理了保险。 若抵押品在保险期间遭受火灾完全焚毁, 此时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即使为15万元 问:银行对该抵押品的保险利益是多少? (二)补偿以约定的价值或保险价值为限 定值保险 (三)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被保险人得到的补偿不应该超过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代位求偿就是基于此项原则而生的。 (1)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而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2)第三者的这种损害和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已经支付损失赔款) 1.条件 1)全部取得 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 2.保险标的物归属问题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不接受委付 A:部分赔偿 B:残骸归属问题 2)部分赔偿 在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对保险标的权利,只享有代位追偿权。 1)代位追偿金额的限制 2)追偿范围的限制 3.代位追偿的限制 4. 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的义务 现行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更进一步规定,被保险人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的利益时,保险人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为了履行这些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案例2 :提单转让与代位求偿权 某年7月26号,A进出口公司于英国G公司签订售货合同,A向G出售60吨金属粉,CIF,付款的D/P。该年8.8日,A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B投保一切险。货物上船后,由于水手操作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A的一个集装箱、另外2个未落水的集装箱按时运抵目的港,G凭提单提取,并仅向A支付该2个箱货款,A向B索赔,B支付保险金,并取得A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负责运输的承运人C提出诉讼,要求其支付保险金及利息损失。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该案例如何处理? 分析: 焦点: 代位求偿权是否依赖于提单持有人的请求权? 分析: 1.提单合法所有权人是谁? 2.保险公司有权索赔吗? 思考: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2.适用前提不同 3.权利义务范围不同 4.保险人实现方式不同 5.利益现值不同 如果你投了海上保险后,当发生损失的时候,你首先想到的是? 直接判断是否属于承保风险 1.多种原因接连发生,彼此互为因果,形成因果链 2.多种原因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被独立的第三者插足 3.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都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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