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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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2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E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E1-1 资质 E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1-1-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1-2 承揽业 务 E1-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1-2-0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1-2-03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1-2-04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下,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1-3质量安 全 E1-3-0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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