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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存的问题
第2章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存的问题
2.1 中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比较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主要有英国、美国、日本模式。研究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主要是研究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的差异和解决途径[3][4]。
1. 工程造价的政府管理
在国外,按项目投资来源的不同。一般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政府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主要采用间接手段,对政府项目和私人项目实施不同力度和深度的管理,重点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对于私人投资项目,国外一般都采取政府不干预工程造价管理的方式。政府对私人投资项目主要是进行政策引导和信息指导,由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体现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始于1950年,我国政府引进了前苏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概预算定额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日益复杂,计划经济的内在弊端逐步暴露出来。传统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实际上是工程造价实行政府行政指令的直接管理,这种政府行使的工程造价管理职能强调定额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强调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定额含量、工程取费及其费率的指令性,使得建筑产品的价格严重脱离了价值,遏制了竞争,抑制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 工程造价的社会咨询
美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政府创办的机构,也有民办机构以及大型企业创办的机构。其中尤以民办咨询机构为多,他们起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正在充当着政府、业主和承包商的代理人和顾问,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方面的服务.美国的咨询公司十分注意历史资料的积累和分析整理,建立起一套造价资料积累制度,同时注意服务效果的反馈,形成了信息反馈、分析、判断、预测一整套的科学管理体系。
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先后由投资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多头负责,工作互不衔接,投资失控状况相当严重。目前,大多数造价咨询机构服务内容单一,有的侧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工程估算;有的侧重于扩充设计评估,进行工程概预算审核;有的侧重于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投标;有的侧重于竣工结算的审查。一个项目前后有几家咨询机构介入,彼此不连贯,不利于工程造价咨询向纵深方向发展。
3. 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
国外对工程适价的管理是以市场为中心的动态的控制。对造价计划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这种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管理的做法,体现了造价控制的动态性,并且重视造价管理所具有的随环境、工程进展以及价格等变化而调整造价的控制标准和控制方法的动态特征。日本在借鉴英国工料测量师协会的基础上努力发展社会咨询业,并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使估价业务作为一个专业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提高,逐步使估价的业务规模化、系统化。咨询企业是靠自己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无形服务的。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定额计价法。它强调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供求关系和分配制度,在几十年来的国家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经逐步的探索和完善已自成一体。这种方法确定工程造价主要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造价定额、规定费用构成和颁布价格及费率标准来完成的。工程设计部门在编制工程造价方面的主动性、创造性不高,责任感不强他们只注重套定额指标,不考虑市场动态。
4.工程造价的信息化管理
在美国,建筑造价指数一般由一些咨询机构和新闻媒介来编制,在多种建筑造价信息来源中,《工程新闻纪录》(Engineering News Record简称ENR)中的造价指标是比较重要的一种。美国工程造价信息反馈系统也较为完善,国内的各工程公司十分注意收集工程造价管理各个阶段中的工程造价资料,并把向有关部门提供造价信息资料视为一种应尽的义务,他们不仅注意收集造价资料,也派出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考察,使其所获得的资料较为翔实,从而保证了造价管理的科学性。
我国的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还不够健全,全国范围内的造价信息网络系统尚未建立。
2.2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现存的问题
通过上一节内容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2.2.1 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前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我国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5]”。
目前,我国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体制都存在着很多缺陷,建筑业亦是如此,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的法律仍然存在与WTO组织有关法律不符的地方。因此,加强行业立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成为当务之急。
2.2.2工程造价政府管理不完善
工程造价政府管理的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工程造价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协调配合乏力以及管理主体不明确等。
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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