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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当得利之
第二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排除 第五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案例研讨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功能和历史渊源 概念 :无法律依据,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事实 功能:矫正欠缺法律基础的财产得丧 用债权方式保护财产权利益 历史渊源: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事件(通说)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非直接因果关系) 4、无法律依据 包括丧失原有依据情形,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消 因果关系实质是牵连关系 不当得利中的因果关系实质是牵连关系,其与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不同,在解释上比较宽松: 1、利益与损害的范围不必相同 2、利益与损害的形态不必一致 3、利益与损害发生的时期不必同时 直接因果关系说 受益与受损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否则不是因果关系。 例1:甲取乙的肥料施与丙的土地。丙之受益虽然与乙的受损有关,但乙的受损系由 甲对乙的 行为;丙的受益,系由甲对丙的行为,即非由于同一原因事实,不具备因果关系。 例2:乙向甲购买水泥修缮丙的房屋,在乙无力支付价金时,甲仍不得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为甲已经将水泥所有权移转与乙,丙受利益系来自乙的财产,与甲受损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所生之不当得利 1)自始无给付目的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3)给付目的未达到 2、因给付之外的法律事实所生之不当得利 因给付之外的法律事实所生之不当得利 1)基于法律规定(如:添附制度) 2)基于自然事件(如:他人之鱼进入自己的鱼池) 3)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侵权或违约:无权处分、无权使用、侵害知识产权或人身权利等。竟合问题) 4)基于受损人的行为(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改良) 5)基于第三人的行为(如:第三人以受损人之饲料饲养受益人之家畜) 自始无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未达到 1.自始无给付目的,即非债清偿:不知欠债已还仍为履行;误偿他人之债 例— 甲、乙两小学生在路边嬉戏,甲掷石击碎丙窗户上一名贵花瓶。乙父不知真相,误认为系其子所为,予以赔偿。乙父对丙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丙的权利未丧失为前提)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作为给付原因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 例----因为买卖而交付标的物,而买卖合同无效。或者,因担保而交付定金,后主合同无效。 3.给付目的未达到: 以受清偿为目的而交付收据或返还债权证书,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添附 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和加工等,恢复原状不可能或成本过高,如规定为共有则关系太复杂,法律乃规定由原物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另一方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偿还相应价额。 因为添附而取得所有权是立法技术所需,目的不在于使一方实质终局地取得财产权利。在此,“债权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是为补偿物权法上 权利之丧失”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排除 1、因自然债务而为的给付 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3、 非债清偿 自然债务 不能诉请强制履行的债务: 1、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如:被收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赡养) 2、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赌博输钱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法国民法典》) 3、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而为给付(诉权消灭,但是权利本身仍在) 4、欠缺侵权行为要件之损害的给付(法律上无责任,却因为良心自责而为赔付,日后不得要求返还) 5、因不当判决而免责的给付(债权人因为欠缺证据而败诉,债务人因自责而为任意清偿,事后不得反悔) 非债清偿 A.保障性非债 清偿之不当得利,基于立法政策考虑,多规定不予返还。如多付的工资、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等(计算错误和得利人有不正当行为除外) B.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 清偿之不当得利,不予返还。 如:因自己非债清偿而导致债权人毁灭证书、抛弃担保或因时效丧失债权时,清偿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是,不妨碍清偿人对债务人行使求偿权。(日本民法典707条) C.明知非债而清偿的,视同赠与。(规避法律责任的除外,如躲避执行。) 第五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1、返还标的 所受财产利益--基于所受财产利益而取得的利益 2、返还范围 返还范围 1)善意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取得时的利益,大于返还时利益的,按照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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