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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人格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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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人格制度

(二)新《公司法》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 1、确立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2、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人格否认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本章要点: 1、公司人格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2、我国公司住所的确定标准; 3、公司的权利能力限制; 4、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第八章 公司人格制度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公司人格基本问题 第二节 公司名称与住所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第四节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节 公司人格基本问题 一、公司人格的内涵 又称公司法人格,即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 二、公司人格的特征 (一)法定性 公司及其组织机构须依法设立 (二)独立性 1、财产独立; 2、责任独立; 3、存续独立; 4、诉讼主体资格独立。 (三)平等性 人格平等 三、公司人格要素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3、公司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 第二节 公司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名称 (一)涵义 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性固定称谓。 (二)我国公司名称选定规则 1、单一名称(排他性、例外) 2、构成:四个要素 《公司法》第8条 有限公司: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 股份公司: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外,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还包括:(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公司住所 (一)法律意义 1、确定公司登记和管理机关的前提; 2、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的依据; 3、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重要标志; 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二)确定标准 1、管理中心地; 2、营业中心地; 3、由公司章程确定。 我国采取了管理中心地标准,即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具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一)开始与终止 始于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公司法》第7条; 止于公司终止(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公司法》第189条。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因公司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无法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姓命权、缔结婚姻权等),只能享有与自然人属性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 2、因经营范围的限制 原《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新《公司法》取消了该规定。 新《公司法》第12条第2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结论: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活动外,公司经营范围对公司权利能力不构成限制。 3、因法律规定上的限制 (1)对公司转投资能力的限制 包括投资对象和数额限制:《公司法》第15条、16条: 1)在投资对象上取消了只能投向公司的限制,只要不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取消了投资数额的强制性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 3)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决议机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2)对公司资金借贷能力的限制 1)借出: 原《公司法》第60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新《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B、借入:有多种方式 发行公司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限制 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解释:违反该条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新《公司法》第16条、149条: 1)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2)明确了公司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殊决策程序; 3)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4)明确了违反规定担保的法律责任; 5)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公司章程关于担保限额的规定。 08年第30: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4)对公司股份回购能力的限制 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公司法第143条》); 新《公司法》第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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