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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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章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一节 票据时效 一、票据时效概述 1、概念: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之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票 据债务人可以拒绝票据权利人的请求的,称为票据时效; 2、法理:民法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各国针对票据时效规定不同, 多数国家均将票据时效规定为特殊时效,在民法时效制度之外,而英国、美国则 将票据时效规定为一般时效,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中未做规定,票据时效适用 民法上时效的规定; 3、我国规定:我国做出了有别于民法时效的规定,特为特殊时效,主要法定 理由如下: (1)、票据关系属于商事关系,商事交易及流转要求迅捷,应采取短期时效 制度; (2 )、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一般民事义务重,故宜采 取短期时效制度,使票据债务人尽早摆脱责任; (3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尤其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均采用票据短 期时效制度,为与国际接轨,有必要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一致; 二、票据时效期间 1、相关规定:大致两类—— (1)、均一主义:无论对于任何人之间的票据权利,票据时效的期间都相同; 持票人对承兑人、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与对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时 效期间相同; (2 )、差等主义:对于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与 对于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不同; 《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第70 条规定:对于承兑人权利的时效期间为3 年,对 于出票人和背书人权利的时效期间为1 年,再追索的时效期间为6 个月; 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差等主义,法律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长短因票据权利性 质的不同而不同,如《法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对承兑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自到 期日起算,3 年内不行使者,即因时效而消灭;汇票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的 诉讼权利,自在恰当时间内作出拒绝证书之日起算,1 年内不行使者,即因时效 而消灭;背书人相互间及背书人对出票人的诉讼权利,自背书人清偿汇票之日或 者其本人被诉讼之日起算,6 个月不行使者,即因时效而消灭; (3 )、我国规定:我国与德国、日本一致均采取票据时效期间的差等规定的 做法: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内,见 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③、持票人对前手 (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付款之日起6 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持票人对前手 (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 讼之日起3 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三、民法规定的回归适用 关于票据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以及票据时效的效力,我国《票据法》 不另作规定,应当回归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时效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而中断,由于票据的流 转,票据之债务人往往有数人,因此,权利人向数债务人中一人行使权利而导致 时效期间中断的,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涉他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 条规定:票据 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 效。 【备注:《票据法》第17 条规定即本节第2 部分:我国规定的时效内容】 第十章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二节 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 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消灭,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 兑人于其所受的票据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 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 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之要件 1、权利成立上的要件 (1)、须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以票据权利有 效成为为前提; (2 )、须因一定事由而使票据权利消灭: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产生前提条件 时“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票据保全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保全欠缺主要包括: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间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以 及持票人不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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