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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客观共犯主义
论共同犯罪中客观共犯主义
摘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由“四要件说”开始向“三阶层体系”转变,客观上促成了客观共犯理论的产生。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的犯罪,最终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这就是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在客观共犯主义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形态、实行过剩和共犯的处罚等问题都表现出了新的特征。客现共犯主义和“法定符合说”、“部分犯罪共同说”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以此来认定共同犯罪,才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质体现。
关键词:共同犯罪;三阶层;客观共犯主义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252-02
1 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20世纪初期,德国法学家贝林格创立了“构成要件”理论。并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1946年,苏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出版了《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全面介绍了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理论,并于20世纪50年代被引入中国,一直沿用至今。四要件说具有体系清晰、适用简便的特点,但由于同时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评价认定,有主观归罪之嫌。德日的“三阶层体系”理论把客观的危害行为作为判断犯罪的首要因索,坚持了客观主义的立场,一方面把没有任何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有效地防止了主观归罪,另一方面,符合司法实践中“先接触行为、后调查主观”的自然逻辑。
2 客观共犯主义的涵义和特征
客观共犯主义是指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犯罪,也即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层面上的犯罪,此时无需考虑有责性的问题。客观共犯主义要求共同犯罪首先符合也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共同的犯罪行为或行为有重合、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这种共犯是初步的。最终各共犯人构成何罪。还要考虑违法性和有责性问题,
客观意义的共犯是有现实意义的。首先。可以排除无任何法益侵害性的“共犯行为”。做到实质公正I其次。可以使适法者撇开主观因素。清晰客观地分析共犯人的共同行为;再次,可以适当扩大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为共犯人的??重、从轻或减轻处罚创造前提。客观共犯主义应该贯穿认定处理共犯问题的始终,只有从客观的、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出发来认定犯罪,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 客观共犯主义下共同犯罪的认定
3.1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也即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危害行为。共同犯罪的概念可以看出;成立共同犯罪需要以下三个条件:
(1)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按照客观共犯主义,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的犯罪。即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或故意过失的犯罪。共同犯罪在认定时,首先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不管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要二人共同故意犯罪,就构成共同犯罪,当然这是客观意义上的犯罪,最终还需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最终确定是否构成主客观统一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例如,14周岁的甲和18周岁的乙一同盗窃,甲入室窃取,乙负责望风,盗得财务甲乙八二分成。此时,甲乙构成客观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但最终甲因不具有有责性而无罪,乙则为盗窃罪的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可客观意义的共同犯罪,一方面有利于在符合性层次对共犯人的实行行为进行清晰判断,另一方面有利于分清各个共犯人实行行为的危害性大小,从而认定主犯或从犯,为合理的刑罚创造前提。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但此处的共同的犯罪行为不一定是同一行为。在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上,本文认同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共犯人可以在各自行为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而无须是完全的同一行为,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客观共犯主义的体现,两者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通过共犯理论为犯罪犯需找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犯罪的重合,一般表现为危害行为的重合,其本身就是一种客观要件要素。而且从客观层面也易于认定犯罪行为的重合。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在有责性层次认定共同犯罪。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犯罪人的意思联络也是可以发生重合的,即共犯人可以在故意内容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伙同乙伤害丙,并假装对乙说只是要“教训一下”丙,最终把乙打称成重伤。此时甲乙有共同的伤害行为,但主观上甲是杀人故意,乙是伤害故意,因此,最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二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3.2 共同犯罪的形态
(1)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也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共犯人之间没有教唆:帮助等具体分工,而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实行行为的共同犯罪。共同的实行行为应该包括承继的共同行为、起实质作用的共谋行为等,因而,共同正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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