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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人肖像特别保护
论名人肖像特别保护
摘要:侵害名人肖像权的广告纠纷频频发生,侵权手段也日益更新,由于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名人肖像权常常得不到有效合理的保护。以案例为入手点,着重分析中国现有法律对于名人肖像保护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关于名人肖像的特殊保护的意见构想。
关键词:名人肖像权;人格权;商业利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99-02
案例1,沈阳某耳鼻喉医院广告,两主角是被篡改为动画形象的赵本山和小沈阳在小品《不差钱》中的角色形象,并配上方言和经改编的小品台词对医疗服务进行介绍,该广告并未获得赵本山和小沈阳的授权。
案例2,美国联邦再清春面部智能修复系统,邀请到了“山寨总统克林顿”做代言,“美国总统”推荐的产品自然受到消费者追捧。
以上两个案例商家认为他们使用的只是酷似名人的卡通形象和真人模仿,而不是名人本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肖像包括卡通形象和真人模仿,所以他们构不上侵权。不错,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盲区,一时之间争论四起,由此引出了笔者关于名人形象保护的思考。
一、中国民法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1.肖像权的内涵。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其外在容貌形象所获得的一种人格权,它关系到了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一定的财产利益。通常意义上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自然人以面部为主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法律尚未具体规定肖像的表现途径。
肖像权中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在社会生活中最容易受到侵犯,特别对于名人而言,个别商家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名人的肖像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从而获取巨大利益,侵害了名人的肖像权及权利衍生的财产利益。过去的侵权行为往往是在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中直接使用名人照片或影象,而现在商家利用现行法律对肖像权保护的缺陷,玩起了使用卡通形象和明星脸等“擦边球”的伎俩。
2.案例评析。笔者认为,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过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以上两个案例中商家的行为动机很明显是利用名人的知名度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宣传,???行为手段上案例1中使用卡通形象。虽然未出现赵本山和小沈阳的身影,但由于模仿了名人的声音和小品中的经典对话,混淆了消费者的认识,让他们相信卡通形象是赵本山和小沈阳,并基于对赵沈二人的信赖选择沈阳某耳鼻喉医院,使该医院获得经济利益,而赵沈二人却造成损失。可以说商家有借名人肖像进行商业营利行为的故意和损害结果,不过是否侵犯赵沈二人的肖像权,由于《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卡通形象属于肖像一种,侵权构成缺少一个要素,因此赵沈二人的肖像权是否被侵害还有待商榷。案例2中的商家更是想到用“明星脸”代替名人上阵,使用的是“明星脸”的肖像,看来与名人毫无关系,不过他们利用相似的长相,通过模仿名人穿着和行为,同样能够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达到商家所追求的目的。而对于这类模仿是否侵害肖像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法解决。
以下是美国关于肖像权的两个类似案例。阿里案(以下简称阿案)的园告是著名拳王阿里,被告是《疯女孩》(play-girl)杂志社,被告在《疯女孩》杂志刊登了一幅拳击台边裸身男性的画像。阿里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由于画像旁边标注了“最伟大的”(thegreatest),暗示了该人的身份,因此法院认定这幅画像提示读者这个被画的男人是阿里,被告构成侵权。
欧纳丝案中(以下简称欧案),被告在广告中使用了一张虚构的婚礼照片。照片中有位长相酷似欧纳丝的妇女。被告辩称广告拍摄的不是欧纳丝。法院认为,“当广告中出现的相貌酷似的人同某名人相像的程度已经使公众认为那就是该名人时,相似人的使用可以认为是盗用了该名人的肖像。”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美国关于名人肖像的内涵很宽泛,这与中国民法对肖像定义不同。因此笔者考虑基于目前肖像侵权的手段多样化,肖像权的相关规定也应当与时俱进,增加关于名人肖像的特别规定。
二、增设名人肖像特别规定的理由
(一)名人肖像的特性
名人的肖像权除了具备肖像权一般的人身性、排他性等特征外,还有基于名人肖像的特点,而特有的一些属性。
1.容易被模仿,易混淆。名人肖像由于知名性,人们不光可以通过名人容貌进行辨认,还可以通过名人的经典造型、讲话语调等因素间接辨认出某个肖像是否是名人的肖像,因此容易产生混淆现象。例如上述案例,虽未直接出现名人本人,但广告中其他因素的暗示依旧使人们相信这些广告画面中的人物就是名人。
2.人格利益和商业利益并存。名人的知名度造就了其肖像背后丰富的商业价值,名人的肖像就兼具了人格利益和商业利益。因此,当名人肖像权利受到侵害时,商业利益和人格利益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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