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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保险对构建和谐社会作用
论商业保险对构建和谐社会作用
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对我们如何发挥保险的社会作用仍然有现实的指导作用,商业保险要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应该从基本的职能能充分实现的开始。我国保险社会作用没有能够很好的体现是因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没有能够充分实现。因此,要实现保险的社会功能必须使得保险业充分发展,而制约着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是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失衡。变潜在保险需求为现实的保险需求,扩大保险的供给能力为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
社会的发展中风险是一个破坏和谐的因素,从美国的9.11事件到印尼的地震海啸,让我们触目惊心的感觉各种风险事故对人类社会的破坏,给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安定,是社会发展中一个极其不和谐的因素。作为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的保险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强调指出,要把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保险业发展的着力点。
理性认识保险的职能和社会功能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保险的职能和社会功能
保险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怎么发挥作用与保险本身具备的职能和社会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的看法保险具备的基本职能是分摊风险、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这是保险本身存在的基础,同时保险在经营中围绕着补偿和给付职能对风险实行的控制和对资金进行运营使得保险还具备防灾防损和融资的派生职能,不管是基本职能还是派生职能都是保证保险的经营的目的得以真正的实现。而保险的社会功能是保险在经营的过程中,客观上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一种稳定和促进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就是保险这一行业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即保险业的间接作用。表现为保险在实现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在宏观上对社会、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微观上能对企业。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强调保险具备的“社会管理”功能,就是保险经营中为更好的实施其经济补偿职能降低承保单位的风险,为企业或个人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等管理服务。这样保险公司间接上和客观上可以为政府管理分忧,为社会??定出力,为经济建设护航,为小康社会保障。这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社会生活,对全面实现小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我们在理解保险业在和谐社会发挥作用时,是指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而社会管理能的实现是有赖于保险职能的充分实现。
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提出过“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他提出:“每个人都在力图运用其资本,来使其生产的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社会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是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而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要追求的东西。而由于追求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的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为大。”我认为这段话对我们在如何发挥保险业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作用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作为一个商业企业,保险业所想的不是它自身能起多大的作用,而是立足于本职工作,按照保险经营的原则和原理,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消化社会风险,给社会最大的保障。也就是说,保险能发挥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必须建立在其基本职能的实现,通过基本职能的间接给社会创造福利。
当前商业保险在基本职能没有能够很好的实现导致社会功能发挥上的缺陷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不可能应对所有的风险,它只能在其商业的领域,运用商业的手段实现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损失分摊的机制。然而,当前我国商业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在产品和服务上、在各个经营环节上都没有使得保险这一风险分摊机制的基本职能充分的实现,表现为面对社会日渐增加的各种风险保障的需求,保险没有能够提供充足的产品,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有很大的欠缺,资金的投入和运用能力不足,导致保险基金的壮大没法保证,直接影响到保险业的补偿能力;承保能力和分保能力有限.影响对风险保障范围。等等。保险基本职能的不充分实现,客观上限制保险的社会功能发挥的。而保险职能不能充分实现的原因有:
商业保险首先是一个“企业”,企业的首要目标是获取利润
商业保险其商业性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即以最小的费用、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在这样的目标下,各个保险公司有其相同的行为特征,在市场的选择上,更多的考虑经济资源丰富的发达地区,而摒弃落后地区;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上,更多的注重赢利性产品;不开办或者停办亏损性业务;在风险选择上,注童低风险的产品而回避高风险的产品;在业务开展上,更注重高端客户,忽视低端的,投保能力弱的客户。根据统计我们注意到,2004年,差不多每个月都有外资公司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除了个别公司进驻成都市场外,几乎清一色的外资公司都选址在东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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