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论商法重要性与商法学教学改革.doc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论商法重要性与商法学教学改革

论商法重要性与商法学教学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要性愈发明显。然而在我国,商法并没有具备相应的地位,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商事程序法的概念和意识并不突出,法学本科教育体制没有重视商法学学科。提高商法的地位应该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商法学教学改革方面入手。   关键词:商法;商事仲裁法;模拟教学;实践教学      一、商法的重要性      商事活动自古就有,原始社会的交易即是明证。然而商法的出现则要追溯到中世纪,那时商人已经成为一个独立阶层,商会的出现为商人习惯法的产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到了近代,资本主义高度运作的商品经济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商事习惯法,大量的成文法孕育而生,各国开始编撰商事法典。以上便是商法的演变历程,而与世界各国商法几百年的发展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开始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则是确立市场经济的道路之时,掐指算来,也就是不足二十年的光阴。虽然商法在我国的历史非常短暂,然而瑕不掩瑜,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从商法的独立性来看   商法的发展轨迹昭示着人们,商法与市场经济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制,另一方面,商法的产生极大地规范了市场,壮大了商人的队伍和规模,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商人包括商个人和商组织,这些商主体正是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商法最直接最高效率地调整着市场行为,以此区别于国家干预较多的经济法:商法是“商人”的法律,以此区别于号称“市民”的法律的民法。商法正以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展现在世界舞台之上。      (二)从商法的国际性来看   在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恰好迎合了这种形势。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部门,因为商法的开放性较之于民法更为深入及更见力度。商法坚持效率至上之导向,就有必要选择“??展是硬道理”的立场,而立足于这样的立场,便有必要彻底打破闭关锁国之状态,以利于充分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商事交易之中,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纷纷出炉,各国必须及时更新本国的商事法律法规,才能使国内的商事主体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更方便地处理商事纠纷,更有力地保护国内的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从商法的扩张性来看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商个人和商组织诞生,尤其是国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政策方面,都鼓励人们经商,比如新公司法降低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赋予更多方面的公司章程自治、股东自治等,都使得更多的人进入到商事交易与活动之中。这就是说,商事法律体系将规范越来越多的商人和其商行为:并且,商事法律法规也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之中,新老商人都必须理解、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才能适应商事交易活动。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学习、认知商事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可见,在我国,商法虽然是一门新兴学科,但是它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不可替代,而且必须从不成熟迈向成熟。      二、商法的地位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商法并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地位。衡量一个法律部门在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主要有三个标准:一是在实体方面,这个法律部门有无统一、和谐的法律法规体系。原因很简单,倘若该法律部门的范畴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界定,还在奔波于和相近的法律部门争夺地盘、划分范围,那么,该部门法就不具备较强的实力及较高的地位。二是在程序方面,该部门法有无与之相应的程序法。若有,则证明该部门法在司法实践之中有一席之地,反之则无。三是在人才培养方面,即在法学本科教育体制之中,该部门法处于何种地位。如果该部门法在法学课程及社会实践之中没有取得相应配套,没有得到重视,那么,也可以说这个法律部门没有地位,因为连学校都无视它的学习价值。      (一)实体上,规范良好市场的商事法律没有较为统一的体系   1、商法与民法。二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我国理论界至今也没有得出统一的结果来。关于分合论者的观点,学者们在较多的文章及论著中均有详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有的“分合折中”立法体制必须更新和完善,毕竟民法的基础理论并不能阐明商法的内涵和理念。   2、商法与经济法。在我国,二者都是新兴学科,但是二者的关系至今亦未能理清,甚至引发了两派学者的争执,火药味颇浓。如果能转变调整对象等传统的评价标准,将目光聚集在更高的层面上,或许会出现双赢的局面。王全兴教授在谈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曾经这样论述:“所谓的“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应该理解为某个法律部门所专有

文档评论(0)

31796016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