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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财产法律分类
论国有财产法律分类
[摘 要]本文从国有财产的概念开始分析,特别注重我国法律体系对国有财产和相关概念的使用,分析建立国有财产的概念位阶以服务于相关立法,分析国有财产的内在类化理论以服务于国有财产立法为思路。
[关键词]国有财产;国有资产;分类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056-02
1 国有财产的概念及立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该条规定了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也即全民所有的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该条规定使用了国有资产的概念。
按照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般界定,第一,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财产除包括物之外,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以清偿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就是一种财产。第二,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财产专指物,而不包含财产权利的意义。第三,在一定场合下,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含有财产内容的债务。在国有财产的概念中,财产至少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的。
关于国有财产和国有资产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分析,“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严格地说,‘资产’和‘财产’不是同一概念。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的财产,才称为资产,它具有增值功能;而一般意义的财产则不一定会增值,或者说,在财产的含义中,只要表明它是产权客体即可,无须也没有表明它会增值与否”。但是,其又承认“目前许多法规、政策文件中和管理实践中,已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或‘国有财产’混用”。因而其结论是,“国有资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泛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权益。
界定这两个概念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体系概念的一致和和谐。这两个概念不是为了空白的法律体系准备概念体系,因而必须处理好已有的概念之间的和谐。“国有资产”、“国有财产”、“国家所有”、“非国有财产”是法律体系已经使用的概念,如果进行这一块的立法必须要处理好这几个概念。第二,概念借鉴和形成的独立性。法律体系的概念不应受到其他学科的概念的影响而失去了自有概念体系的清晰与和谐。第三,概念的界定应该与现在的立法能力和立法规模相一致。相关的立法的技术完善与否会对概念外延的宽广与否造成实质性影响,考虑到这个因素,就应该在不同外延上选择谨慎的概念,以更好地和未来的成熟立法保持一致。
我国现在没有关于国有财产的专门的立法,而《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到目前尚无法预测这部法律的问世时间。特别是国资委的设立,从法律依据的角度也需要一部国有资产法来支撑,因而《国有资产法》立法受到了国资委的青睐。因而从目前的立法倾向上,“国有资产”的提法应该更多地与国资委的存在相联系,但是,这里会有一个问题,即国资委并不能全力管理或者监督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财产。比如一些可以成为资产的,例如基金的管理权却在财政部那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由此来看,基金形式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三个主体,即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国资委的地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其法律依据也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因而不妨说,国资委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不应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而笔者怀疑,如果让《国有资产法》在这种形势下出台,其范围会远远小于国有财产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国有资产的定位应该小一些为好。
因而,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法的范围很小,而国有财产将会成为国有资产的一个上位概念。国有财产应该是一个位阶比较高的概念,在财产法体系中,国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的两分法会使国有财产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并列可能会随着集体财产的萎缩,而显得国有财产和公益财产的并列更具有法律意义。
2 国有财产的分类
2.1 国有财产分类的方法和意义
国有财产从分类的意义上讲,是按照主体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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