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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问题与创新

论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问题与创新   【摘 要】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与研究,就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创新方向及思考,为当前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建议。   【关健词】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普遍问题;创新方向      1 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存在的普遍问题   随着我国城乡建设的飞速发展,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受到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运作表现与新时期城乡规划管理的期望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1.1 规划监督效率低   规划监督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划监督本身的效率,另一方面是作为监督客体―规划行政行为的效率。我国目前的规划监督效率低也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当前,国家已经对规划监督投入了相当规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城乡规划腐败规模而言,离问题的解决还有较大差距[1]。   1.2 规划监督难度大   规划监督有别于一般的行政监督。规划本身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就学科而言,规划专业涉及到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交通、环保、国土等许多学科,就影响来说,城乡规划关系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国内各工程建设领域学科的发展和交叉,出现了许多规划技术的评判标准,同一个规划行政行为因人因地因时的不同,常常会出现不同的判断结果,监督问责往往流于形式。再者,规划行政行为的后果滞后性强,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或更久,监督成本高、问责难度大。   1.3 规划监督权配置失衡   我国的规划监督权配置失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自上而下的规划监督代替了平行制约的规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规划监督,造成了不少监督环节的空档和误区;二是规划监督权受制于规划执行权,专门的规划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 三是多元化的规划监督机制分工缺乏规范化,没有一个核心,重复监督比较严重,不能很好的协调、配合、制约。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各监督系统因职能交叉、重复,职责、权限不清,再加上整个监督体系群龙无首,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   2 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的创新方向   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的创新是规划管理创新体系的核心部分,又是实施城乡规划的根本保障。为消除并解决规划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构建符合现代城乡发展要求的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监管的效率和质量,笔者认为必须在以下方面实施创新。   2.1 讲究规划监督的全方位   城乡规划管理中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目的是保证城乡规划管理目标得到真正的实现。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包含多层的涵义。首先既要监督规划控制的对象―――城乡建设投资人的建设活动,又要监督政府的规划行政管理活动;既要监督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又要监督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既要对规划管理实施的结果进行监督,又要对规划管理的过程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参与规划管理的人员的工作尽职程度,又要监督政府官员在规划管理中可能的滥用职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督管理是全方位的。   2.2 重视规划监督权均衡配置   监督指向实质上与权力指向相一致,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不能够畸轻畸重或强弱过分悬殊。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形成监督在失衡状态下运行,从而加大权力的负效应。专门的监督机构应有独立的地位,监督本身就是外在的强制,而不是行为人的道德内约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它客观上需要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不能共存于一个组织单元之中,要有超然独立的地位[2]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规划监督机制,各监督机制分工应明确并规范化,自上而下的规划监督重在规划立法及法律监督,平行制约的规划监督在于规划行政行为的约束和制衡,自下而上的规划监督就是规划信息公开并接受全民监督。   2.3 健全规划监督体系   加强城乡规划的人大监督。由于城乡规划的特殊职能,对规划行政过程的监督应当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机构,并对其上级(如建设厅、建设部) 或人大负责。对规划行政过程,要建立“就地监督、内部制约和上级监督”的完整体系,各有侧重,互相配合,避免规划行政机构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于一体,要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完善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将公众纳入到监督系统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落实宪法的规定,首先要以法律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监督的制度性渠道和程序,其次,要提高公众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改善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率。   3 创新下的机制抉择―――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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