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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构与完善

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构与完善   摘 要:市场主体不仅要依法“入市”,而且要依法“退市”。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制度革新、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到位的客观需要。当前市场退出失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上的缺陷,又有监管机制的缺位,还有道德基础的缺损和社会服务的缺失。要建构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仅需要科学、完备的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监管机制予以保障,而且需要市场主体良好的自律机制和便捷的社会服务作为基础。   关键词:市场主体 退出机制 法律建构      市场是双向开放的,有进有退,只有通过不断的动态调整,才能永葆活力。诺思和托马斯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更是明确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和日益完善,我国经济正在由量的扩张向以量为基础重在质的提升转变。市场主体能够顺畅退出应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育的标志之一。      一、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一)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各类专项法律法规调整的经依法核准登记被赋予法定资格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体。市场主体是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在现阶段,个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各类经济组织,主要是企业。本文所指的市场主体,除特别注明外,统指企业。      (二)市场主体退出   目前,关于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尚未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要对市场主体退出进行科学的界定,必须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市场主体的范围;二是市场主体退出的缘由。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只有出现法定事由,才一定导致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发生。三是市场主体退出时的主观意识表现。意识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市场主体退出应充分体现这一基本原则。四是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营业资格的丧失、法人资??的丧失、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同时丧失。五是市场主体退出的程序和标志。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市场主体退出,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市场主体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临时或永久、主动或被动终止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或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注吊销登记的市场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执法的实际,市场主体退出可为:(1)根据退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注销和吊销。(2)根据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与否,可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3)根据退出期限的长短,可分为暂时退出和永久退出。(4)根据退出程序的正当与否,可分为有序退出和无序退出。(5)根据退出时的主观状态,可分为恶意退出和善意退出。      (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基于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界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具体的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和注吊销,对退出市场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制的一项制度。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每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稳定、繁荣必须采取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国家宏观管理、调控社会经济的一项必要手段。究其本质,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性、规则性很强。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对市场主体退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程序实施。二是政策性、灵活性很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既是行政行为,又是经济调控手段,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不同经济发展时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国家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要求不一。在市场经济发育、发展期,国家侧重于市场主体的准入,注重市场主体量的扩张。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则侧重优化市场主体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影响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引导或强制退出。可见,市场主体退出同市场主体准入一样,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又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正确处理好全国与地方、社会与企业、长期与眼前的利益关系。      二、当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评析      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市场主体注销数一般包含主动注销和因吊销而被动注销的数。因而注销与吊销对比变化,可以较集中地反映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状况。   据报道,北京、沈阳、西安等地2002年吊销的企业数远大于注销的企业数,占企业退出市场80%以上。江西省2002年度统计情况反映,主动注销而退出的企业占12.5%,因违法被吊销或撤销的企业占87.5%:无锡市自2000年至2002年期间,注(吊)销个体工商业户44796户,注(吊)销私营企业11141、户,注(吊)销内资企业22853户,注销外资企业60户,吊销外资企业321户,这当中80%以上市场主体的退出是因逾期不参加年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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