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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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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完善

论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完善   摘要:重点分析了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针对我国商业贿赂的立法实践和制度缺陷,重点论述了完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307-01      1 商业贿赂的概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概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2 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缺陷?   2.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主体的规定不周全?   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商业行贿主体和商业受贿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行贿主体界定为“经营者”。这种界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两个问题。其一,将非营利性组织排除在商业行贿主体范围之外。第二,将无照经营者排除在商业行贿主体范围之外。?   关于商业受贿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为“对方单位或个人”。从语义上分析,“对方单位或个人”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对方单位或对方个人”;另一种理解是“对方单位,或个人”。不管作哪一种解释,这种规定都有明显的缺陷。如果将其理解为“对方单位或对方个人”,那么只有与行贿人直接发生商事交易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才能成为商业受贿主体。如果接受给付之人不是与行贿人直接发生商事交易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而是非商事交易当事人,就不构成商业受贿。如果将“对方单位或个人”理解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就会将作为消费者的个人接受经营者提供的附赠的行为也视为商业受贿。?   2.2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不科学?   一是将商业贿赂的主体要件限定为经营者,范围过窄。商业贿赂的对象并非必定是交易双方单位或个人,所有能够影响市场竞争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二是对目的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销售或购买商品,但随着经济学上“商业”外延的不断扩大,许多经营者在商品销售和购买过程之外为谋取商业利益而行贿的行为屡见不鲜,而这些行为却难以依法追究;三是行???方式没有跳出利用“财物”的范畴。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行为越来越复杂,各种非物质手段在商业贿赂中被广泛运用。?   2.3 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商业行贿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商业受贿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只适用于商业行贿。而商业贿赂既包括商业行贿也包括商业受贿,这两种行为虽彼此独立,但密切联系。只制裁商业行贿而不制裁商业受贿,肯定不能对商业贿赂进行有效制裁。?   其次,过分注重行政责任,淡化民事责任,且对行政责任的规定不科学,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简单,只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但在商业贿赂中,受害者通常有两类:一类受害者是行贿人的竞争者,这一类受害者因为失去交易机会而导致竞争利益受到侵害;另一类受害者是受贿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政府机关。这类受害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另外,目前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规定也有缺陷。一是行政制裁的种类比较单一,其责任方式仅限于经济罚,而未涉及资格罚,二是所规定的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过低,不足以对行为人构成真正的威慑。?   3 完善我国规制商业贿赂立法的构想?   3.1 科学界定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   第一,对商业行贿主体不作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商业行贿的主体。这是欧美国家比较一致的做法。借鉴竞争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的经验,对商业行贿主体不作具体限制,可避免当前执法、司法人员因对“经营者”的理解不同而在商业贿赂认定上产生争议。我国《刑法》第164条也未对商业行贿主体作任何限制,这是比较科学的。?   第二,将商业受贿主体界定为与他人形成代理关系并受他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代理人,如公司、企业的代理人、雇员,国有企业,公务员等。商业贿赂通常发生于通过代理人从事商事交易的场合。在商事交易由本人直接进行的情况下,因为本人收受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将被相应的较高或较低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所抵消,所以本人收受贿赂是毫无意义的。但当本人通过代理人从事商业活动时,代理人收受贿赂的收益与成本是不相等的。代理人享有收受贿赂所带来的全部好处,而相应的成本,即给予行贿人以较优惠的交易条件,全部由本人承担。?   3.2 在立法中合理界定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1)关于商业贿赂的主体要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的主体规定为“经营者”,并明确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但笔者认为,“经营者”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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