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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陷与完善
试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陷与完善
[摘 要]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了20多年,其意义是深远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现行政府主导模式下,其弊端和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必须在原有的架构下,突破体制的局限,从改变产权结构、确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完善董事会制、着力保障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权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国企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12-0020-03
[作者简介] 聂剑芳,江西省投资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为投资管理。(江西 南昌 330046)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所有权代表界定问题。资本的所有权代表从理论上说应是股东会,可实际上股东会也不是承载主体。股东会仅是授权人。授权人与所有者在管理经营资产时其心态有本质的差别。因而所有者缺位在国企是一种当然现象。在所有者缺位的国企中建立以资本为本位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然想象其中埋藏的不协调的音符。新《公司法》的出台虽从法理上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的权责范围,也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内核问题还是难以规避。在无法解决这一敏感问题的前提下,我们只有从不同角度剖析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并对其加以完善。
一、现阶段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一)股东的权责利无法充分体现
国企的股东是虚拟人。国家为了解决所有者缺位而组建了国资委,做出资人代表。从形式上看,国家资本有了承载主体,资本的无限权力可以通过国资委体现。但作为一个机构而言,要像自然人对自有资本百般呵护和珍惜是不现实的。机构中的人员构成是流动而不是固化的,责任会随着人员的流动而波动,形成不了一贯性的责任制体系。而目前国资委的监管办法又不是直接作为股东出现,授权监管单位为所有权代表。这种资本权力在层层分解和授意的递传过程中逐渐稀释,当授权单位一旦作为股东身份出现时又无法行使资产的最终决策权。而无最终决策权的股东在平时讨论及决定有关事项时,所表现出来的自信心和公断力必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决策???平。这就是权力到不了位的弊端。
(二)董事会的决策和领导力泛化
董事会是公司中的最高决策机构,按《公司法》要求,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实际上,董事会决定了的事项到经理层往往会打折扣,其原因是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不具有绝对权威。经理层出于自身的目的,在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时免不了阳奉阴违。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三:一是董事会的产生和运作不规范。《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一些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实际上董事就产生了。董事长的选举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前与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董事的任命或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表决,但这仅是一种表面化的形式而已。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多是兼职,没有合理的报酬,也没有相应的刚性法律约束,董事不愿也不敢行使正当的权力。这使得董事会变成承传上级行政领导命令的傀儡,失去了董事会应有的作用。二是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如何有效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取决于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董事应当具有本公司经营的专门知识和经验。理想董事人选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高层人员,以及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而不少国企董事大多是党政干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还有不少国企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合二为一,两套班子一套人马,董事会的职能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能不分,相当于管理委员会。董事长不是选举而是上级委派,其角色兼有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这样很容易把企业引向老路,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作用发挥不了。三是董事的任职资格模糊。《公司法》对出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没做出规定。如果是规范的公司制,董事必须持有公司的股份,要让董事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履行董事职责。而国企中的董事大多数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缺少这种内在联系的积极条件,他们就很难成为称职的管理者,从而使得经理层敢于内部控制公司。
(三)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到位
监事会应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享有监督公司财务和公司业务的权力,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监督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说,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股东对董事、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但是从有些地方又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没能确立监事会监督权的有效保障机制,致使监事会的运作失去了可操作性。
(四)职工的参与和监督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得不到保障
由于是以资本为本位构建成的法人公司,话语权完全掌握在少数授权代表者手里,多数职工不可能靠人力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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