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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课题中期报告 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权属问题研讨研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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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课题中期报告 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权属问题研讨研讨

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权属问题研究研究 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因湖北省国资委致函主张为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而引发归宿争议。受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对该矿业权权属问题进行研究。矿业权的归宿,就是确定矿业权人是谁的问题。本研究报告的研究思路为,在对矿业权制度、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鸡笼山黄金矿区矿业权的历史与现状进行大致梳理的基础上,试图把本报告研究的矿业权归宿问题放在一个宽泛的背景下进行研究。在技术上,对矿业权归宿采用演绎推理即法律逻辑三段论的公式进行正面推演,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就是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规定和程序,小前提就是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区的探矿、采矿的事实状况,把后者与前者进行比对,分析推演出矿业权人是谁的结论。同时针对函的主张进行反向论证矿业权不属于湖北省黄金公司所有。通过对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加以梳理,让矿业权取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清晰化、具体化,通过对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40年来矿业权的形成及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实际情况进行整理,以及对湖北省国资委致函的推理过程及结论进行严谨的梳理分析,本着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权权属进行分析、研究、推理、论证,得出矿业权权属的判断。 一、矿业权取得的法律梳理 建国以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一直就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制化进程。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颁布,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形成体系。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矿产资源使用权即矿业权开始相分离,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得以确立,并加以不断完善。 (一)建国以来我国矿业权取得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 我国矿业权取得可分为三个阶段:建国——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1986年——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1996年至今。第一阶段为行政化管理阶段,第二阶段是法制管理的初期阶段,第三阶段是法制不断完善阶段。前两个阶段为无偿使用,1996年开始逐步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1. 第一阶段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组织主要是国营和集体两种经济组织,个体才开始,还没有民营经济组织。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主要是国营和集体两种经济组织,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是行政化的方式无偿取得,没有申请、登记、领取许可证、缴纳费用的统一要求,处于一种不统一、不规范、无序化的状态。随着个体、民营经济的渐进介入,矿产资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2. 第二阶段是1986年3月至1996年8月,1986年3月我国颁布《矿产资源法》,国务院1987年4月依据该法发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1986年1986年开始,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制度,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办理探矿、采矿登记手续,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对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当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从此我国矿产资源的管理由行政化向法制化管理过渡。这一时期的特点是,要探矿、采矿,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取得两权,领取许可证。与第一阶段相比,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要求登记、领证、缴纳登记费,开始体现了规范有序的法律化管理特征。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未取得采矿权的,不得进行采矿活动。开办矿山企业的单位,凭批准的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当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前,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其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登记费用。1987年地质矿产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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