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了解功令制度 自觉遵守功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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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功令制度 自觉遵守功令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大学生对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深刻理解法律在国家、社会、个人发展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做积极的斗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教学重点: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能简单地运用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 教学难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内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中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课时:8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 一个人才,除了具备专业技能,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能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内心境界,同时,他还必须具备遵纪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处理相关事项的素质。而法律素质的高低,正是你们大学生能否成功地融入社会,得到国家、社会、他人认可的关键一环。试想一下,一个法盲,或一个知法犯法的大学生,怎么能成为一个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怎么能使自己不断地走向幸福、成功呢?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高层次人才,如果自身是法盲或知法犯法,这对国家、社会、他人、自己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这些年来,我们看到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违法犯罪,如刘海洋、马加爵等,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大学生走向社会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锒铛入狱甚至被国家正法的也大有人在,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大学生不重视自己的法律修养,到头来只能是害人害己。技术是一柄双刃剑,技术的使用是有益还是有害的,关键在于掌握技术的人。所以,同学们,自觉地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是摆在你们面前一条正确的道路。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案例】 齐玉苓即齐玉玲,与陈晓琪同为山东滕州八中学生。在1990年中考中,齐玉苓被山东济宁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村党支部书记)的策划下,领取山东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以“齐玉玲”名义入读济宁商业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同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上诉人的受教育权等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自同年8月13日生效。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点评:此案判决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宪法》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要深入理解宪法,必须从宪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入手。 (一)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不同于其它法律法规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与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法,而且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三,宪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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