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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门生医疗保险指南
2009级学生医疗保险指南
根据近年来的社会调查,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和危重疾病的发生概率在年轻人中呈逐年上升趋势,且社会医疗费用每年将有10%-15%的上涨幅度。由于上述现象的发生往往造成高额赔偿和高额医疗费用的发生,所以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通过分析,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主要面临如下问题:
l、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未知因素;
2、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增大了学习压力;
3、活泼好动,思维活跃,不确定因素多;
4、生活节奏加快;
5、饮食结构及食品卫生问题;
6、止处于成长阶段,无经济收入,在发生伤害和医疗保障需求时完全依赖家长担负。
一、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参照文件
为保障广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如下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其配套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31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51号);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4号);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7号)。旨在做好学生的医疗和安全保护工作,减轻学校和学生的经济负担。
二、社保和商业保险互相补充,提高保障水平
由于目前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具有的“广覆盖、低保障”特点,造成参保学生发生的意外及疾病医疗费用仍有较大比例需要个人自付。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障,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互补,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学生在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危重疾病时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解除后顾之忧。
(1) 社保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最高保额3000元,原商业意外保险最高保额5500元,还有2500元的保额不足需要补充;
(2) 社保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55%,剔除自费增负后,报销比例就更低了,而商业保险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分段后,合理费用支出越多报销比例越高,在社保报销后,凭分割单和收据红联再在补充保险报销,最高报销比例可达到96%;
(3) 学生疾病门(急)诊有社保报销,800至3000元部分报销30%,只能解决小病小灾的情况,比如有学生突发心脏病身故的时候,意外身故责任不包括疾病身故,所以不能赔付。因此,商业补充学生医疗保险特别新增了疾病身故责任一万元,使学生家庭得到补偿。
(4) 学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时,社保最高赔付三万元,如果是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事故,三万元并不能解决问题,而商业保险补充保险方案增加保额一万元,合计四万元赔偿金,就能减轻家长的负担,降低学生风险。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门诊医疗 城镇医疗 附加意外伤害 意外医疗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合理费用限额 3000元 180000元 3000元 四级伤残:10000元 30000元 三级伤残:15000元 二级伤残:20000元 一级伤残:25000元 起付标准 800元 三级医院:500元 无 无 无 二级医院:300元 一级医院:0元
报销比例 30% 三级医院:55% 80% 100% 100% 二级医院:60% 一级医院:65% 保险期限 每年9月1日生效至次年8月31日止 保险费 50元/年 (根据相关规定统一投保)
商业保险责任
(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投保,此保险在自愿原则下,采取入学时先行收取保费,入学后根据本人需求可退保的办理办法)
保险责任 附加住院医疗 意外伤害 疾病身故 意外医疗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30000元 3000元 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造成意外的,最高赔付50000元 10000元 在校外或非学校组织的活动造成意外的,最高赔付10000元 起付标准 无 无 无 无 无 报销比例 1000元(含1000元)以下部分:55% 90% 第七级:10% 100% 100% 第六级:15% 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60% 第五级:20% 第四级:3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70% 第三级:50%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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