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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复印资料2011
第二章 旅行社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产品的日益丰富,人们旅游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的旅行社的数量由1985年的450家发展到2009年的21649家。旅行社营业收入达到1806.53亿元,全国旅行社总资产585.96亿元。2010年上海世博会共接待了超过7000万人次海内外游客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超过800亿元人民币世博旅游也为旅行社带来巨大商机频繁曝光的行业潜规则和频发的自然灾害,旅行社发展带来阻碍。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
由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只有同时具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有营利目的;这三个要件的企业,才能称之为旅行社。这也是区分旅行社与非旅行社的重要标志。这里所称的旅行社,还包括了依法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从以上旅行社的定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现今的旅行社不再认为是旅游消费者与各种旅游服务供应(或生产)者之间的中介。旅行社是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团队旅游服务形成的过程,本质上就是旅行社团队旅游产品的生产过程,这是由旅行社并不占有所有旅游服务要素的特性而决定的;旅行社是服务产品的销售者,旅行社在销售团队旅游产品时,是以一个整价向旅游者进行销售;旅行社履行与旅游者约定的提供服务义务,才能最终实现和完成交易;旅行社不是服务产品全部要素的直接提供者,但旅游活动的安排是旅行社在销售产品已经确认,并以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因此,旅游者可以选择不购买团队旅游产品,但不可以对旅行社做出的各项安排进行选择、变更或者调整。旅行社主要是以旅游团队产品获取利润收入的,中介服务则是以从消费者或者其他服务提供商那里收取代理费即佣金获得收入,因此在《条例》中就不再提及“代办”单项或多项相关服务的内容。
二、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依照《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由此可以看出:旅行社经营业务的范围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以及取得相应许可经营的出境旅游三种业务。
依据《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
一、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随着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因此,《条例》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调整,秉承“宽进严出”的原则,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定了较为宽松的行业准入条件。
《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一) 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条例》中所称固定的营业场所,是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为旅行社拥有或能为旅行社所使用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既是旅行社进行民事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又是旅行社作为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 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旅行社要开展旅游业务活动,不但要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还应当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这样才能保证旅行社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旅行社业务的顺利开展。《实施细则》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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