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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津《国际法》历年典型真题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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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津《国际法》历年典型真题解析

邵津《国际法》历年典型真题解析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即international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international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 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如《联合国宪章》。 特别国际法,是指仅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或对某些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如《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2.格老秀斯(HugoGrotius1583-1645),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 基人。同时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其主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 自由》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并提出 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 也可以增加介绍格劳秀斯的主要观点。 3.万民法: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中,是指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格老 秀斯在其1625年出版的名著《战争于和平法》中,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4.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ofWestphalia):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所缔结的和约,从而结 束了中世纪欧洲的长达三十年的宗教战争。该和约不仅标志着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实际社会 的存在,而且标志着一种对国际行为产生直接约束力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也可增加该和约内容的重大意义。 5.国际法的渊源(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可以包括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即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即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 可以补充国际法渊源的具体内容。 6.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 不成文法的国际法规范。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其形成和确立需要两个重要因 素,即国际惯例的存在和各国接受其为法律。 7.国际法的主体/国际人格(internationallegalpersonality):也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 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其必须有独立参加国际 法律关系的能力,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以及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8.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ofinternationallaw): 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     1 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 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规则,将他们变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 议,予以认可,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asic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0.强行法(juscogens):又可称为绝对法或者强制法,原属于国内法的概念,是与国内法上的任意 法相对的概念,它来源于古罗马法,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国际法中强行法一词最早在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使用,是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 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11.一元论:其代表人物有黑格尔和凯尔逊 ,该观点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一个法律体系,他们 是一个法律体系相互联系的两个部分。但是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和谁处于优先地位的问题,存在国 内法优先学说和国际法优先学说两个对立的派别。 二元论:又称“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的 行为,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代表人物有特里佩尔、奥本海及卢梭。 12.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联系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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