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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营造优良发展环境
第三章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第四章 缓解融资困难
第五章 拓宽服务渠道
第六章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第七章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八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九章 附则
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营造优良发展环境
第二条 放宽市场准入制度
(一)、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二)、允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注入资本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公司须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
(三)、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依法进行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最高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
第三条 实行新办个体经营户试营业制度。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对不设固定地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跨区经营时,不需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成私营企业的,可继续使用原有字号;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转成其他类型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
第四条 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企业可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建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机制
(一)、市经委、商务局、科技局、农牧局等政府部门按期(每年更新一次)提交我市优质的中小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目录,备政府采购选用。将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二)、政府采购在制定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时,除一般应考虑的技术质量、企业实力、售后服务等承诺外,还可将企业是否具有环保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作为中小企业独有的加分依据。
(三)、 严格推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固定配额制度。由政府出台相应的一系列规范化的指导性政策和强制措施,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所占份额不低于30%硬性标准。
(四) 对一定额度以下的采购项目给予中小企业价格优惠制定相关细则,对适宜拆分项目进行拆分,扶持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和获取定单 。
(五) 政府采购办定期在政府官方网站、晚报等相关主导媒体公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六) 市经委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和政府担保机构,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对企业招用非新疆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自发组织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 鼓励招用登记失业的人员就业。自2011年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第八条 鼓励困难人员就业
(一) 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核准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3年20%的社会保险补贴 。
(三)除自治区对困难企业职工岗位培训费用补贴外,再给予差额部分30%的补贴。
第九条 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
(二)分类清理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必须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印制《乌鲁木齐市涉企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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