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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法规讲稿2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⒈罪名 ①重大责任事故罪 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③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④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⑤危险物品肇事罪 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二、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规定 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 三、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标准的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七、刑法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及定罪处罚的规定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验收,阻碍下级部门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6.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依照刑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定罪处罚。 八、刑法司法解释对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规定 1.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情节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陈述权:有权如实陈述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事实、情节。 2.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提取、适用法律和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持有异议的,有权为自己辩解并提出证据,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调查核实。 3.复议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诉讼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索赔权: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行政拘留;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设定: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设定: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国务院部委)规章设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⒈法定的行政机关 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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