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法理学研究与动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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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法理学研究与动向

2014年的法理学研究与动向 一、概况 XXXX年的法 理学 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较前几年有了快速 发展 。XXXX年召开的有关法理学的学术会议主要有:1月,在北京召开” 科学 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研讨会”。4月,在 中国 人民大学召开”法理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对话”研讨会;在汕头大学召开”第三届全国西方 法律 思想史 研究 会暨 自然 法 理论 与拉德布鲁赫法思想国际研讨会”;在同济大学召开”中德法制国家对话--中德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比较--公民权保护”研讨会。5月,在北京大学召开”法律的 社会 科学研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第二界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学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在香港城市大学召开”亚洲人权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6月,在中共中央党校召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理论与实践 问题 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召开”法学 教育 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依法执政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内蒙古大学召开”XXXX年中蒙民族法学学术研讨会”。7月,在成都召开”法治与和谐社会专题研讨会”;在吉林大学召开”中国法学期刊与法学研究学术研讨会”。10月,在吉林大学召开”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在重庆召开”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山东大学召开”中日公法学课题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江西农业大学召开”第一界全国边缘法学研讨会”;在同济大学召开”中、日、韩法 哲学 学术研讨会”;在河南大学召开”中国文化与法治”国际研讨会。11月,在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广州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XXXX年年会;在沈阳召开”XXXX年出版的法理学中文著作主要有:《法治与宪政的变迁》(李林著),《法理学精义》(郭道晖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2(XXXX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格尔德·克莱因海尔、扬·施罗德主编)等。 此外,根据在中国期刊网上的检索统计,XXXX年度发表的法理学和有关法理学问题的论文超过1500余篇。研究的焦点比较集中在下列问题上。 二、热点问题 1.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法理学研究进一步深入。有学者探讨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认为其实质合法性渊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历史的选择;二是人民的选择。但是,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共产党必须面对和解决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为此,必须做到: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党执政的合宪性与合 规律 性;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保证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巩固党执政的价值合法性;完善程序性民主的制度安排,保证党执政的形式合法性;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有效地遏止腐败,消解党执政的合法性危机。[1]有学者认为,党的领导并不简单地是一种既定的”地位”。党的领导首先是一种活动,其次是一种关系,最后才是体现在这种关系中的一种地位状态。如果简单地把党的领导看作是一种既定的地位,就会简单地将这种领导看作一种强制性权力,就会为强迫强制人民群众服从的做法埋下观念的种子。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在合法地进入和掌控国家权力机构的前提下,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贯彻党的治国主张、处理全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谋求和实现全国人民的利益的活动。[2]有学者认为,苏联东欧剧变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过程中,在政府与社会分离之后,中国共产党必须融入社会、整合社会、主导社会,进而凝聚社会,保持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体现社会主义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追赶优势。政府退出社会,党组织进入社会,这是构造中国式市民社会的必由之路。党融入社会、整合社会、凝聚社会和领导社会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根本前提是党必须真正做到”三个代表”。[3]有学者认为,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对于执政党与宪法、法律的关系问题,我们党已形成了三句可以说是脍炙人口的格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如何从宪政理念高度正确解读和履行这三句格言,却存在较大的误差。[4] 有学者对中国执政党与人大立法关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同西方的政党与议会立法关系进行比较研究,从理论上对于当前我国执政党与人大立法关系的定位与重构作了探索。他们认为,在我国,人们通常将”执政党”与”领导党”概念合为一体,这是我国执政党概念的首要特征。由于集领导党和执政党两种政治属性于一身,因此我国执政党的地位高于西方国家的执政党,权力同样要大于后者。与西方政党在议会地位的确立有所不同的是,国外的政党是通过竞选,在议会中获得多数议席,或是取得总统大选成功才能确立其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是历史形成和人民选择的,是以宪法形式确定的。在我国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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