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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PGCGB1WJ10-42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港埠公司
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TSPGC.GB1.WJ1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第一港埠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范驾驶员行为,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安全作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港埠公司所有车辆的使用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指第一港埠公司公务车、辅助生
产用车及环保车辆。
第二章 驾驶员守则及要求
第四条 各部门场内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五条 驾驶车辆时,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严格遵守《港口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本办法。
第七条 驾驶员视力要求:两眼各为0.7以上或经矫正(如戴眼镜)后达到该标准。
第八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不得驾驶车辆。
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所驾驶车辆的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章 车辆行驶要求
第十条 生产用车行驶范围严格控制在7#路以南和生产泊位及库场范围内,如遇特殊情况超越7#路,必须经公司经理批准,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严肃处理;公司各部门到唐山港大厦办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环保用车不允许到集团公司生产现场以外的道路上行驶。遇特殊情况(如抢险、伤病员救护等)时,必须由公司经理批准,调度室安排,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公司场内车必须悬挂保卫部统一制发的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盖、污损。
第十二条 场内车辆在港内要限速行驶,限制车速分别为:各个卡口5公里/小时,作业现场10公里/小时,货场通道15公里/小时,主干道30公里/小时,有道路标识牌的,按标识牌行驶。
第四章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科室负责对新上岗的驾驶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单独作业。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车辆资产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车辆只用于本单位工作使用,不准公车私用。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擅自转交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十六条 原则上各科室应配备专职驾驶员,没有条件配备专职驾驶员的,也应指定专人兼职驾驶,并将驾驶人员情况报安技科和车辆管理员备案。(各科室专人兼职驾驶人员名单见附表1。)
第十七条 除冀BNH029、冀BSF566使用加油卡加油外,公司其它车辆一律在集团外供公司加油站凭“赊油确认单”加油,确保合理用油。
第十八条 赊油确认单由主管各部门公司领导开具,要严格控制,不准擅自赊油。严禁公油私用,否则,一经发现,按价值的十倍进行处罚,并进行公司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交保卫部处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必须保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每天出车前驾驶员必须检查车辆的油、水、电、轮胎、制动、转向、喇叭、灯光、雨刷器等装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完好。出车回来及下班前,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才临时去加油。每天应抽出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使之经常保持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每隔15天清理或更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空气滤清器一次,每1.5个月更换汽(柴)滤、机滤、机油。
第二十条 每天用车完毕,车辆必须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允许停在其它地方。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门窗,防止车辆及车内财物丢失。钥匙要妥善保管或交接。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车辆维护是发挥车辆性能和效益、延长车辆寿命的根本保障。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定期检测、强制维护”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车辆出现故障后,先由驾驶员自行检修,自己没能力处理的,应立即报告本科室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车辆需要送厂维修的,由车辆使用部门向安技科提出申请,并填写《第一港埠公司车辆送修申请表》,明确车辆故障、维修部位、维修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安技科设备管理员(李丽)根据各单位填写的《第一港埠公司车辆送修申请表》内容录入到EAM系统,即“检修管理菜单检修计划创建下检修执行计划编制”项目,安技科科长在EAM系统上审核签字,设备副经理在EAM系统上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队车辆驾驶员要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质量进行严格验收,并填写《第一港埠公司车辆维修完工验收单》在1个工作日内交安技科设备管理员。安技科设备管理员在统计费用时无《第一港埠公司车辆送修申请表》和《第一港埠公司车辆维修完工验收单》不予统计,公司不予结算,费用各科室、队自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队严禁未向安技科提出车辆维修申请而私自将车送厂维修,否则该次维修费用由该科室自理,并扣该科室绩效分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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