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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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1.个体性(是否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如购物发放福利?)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识,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 所作的定义)。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 但我国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规定 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12月15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2.分散性:相互间呈孤立、分散的状态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正是因为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在交易中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这种弱势地位表现在: a.结构弱,即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往往势单力薄; b.?实力弱,即消费者个人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实力相匹敌的; c.手段弱,即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识别商品的知识和手段等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不具有对等的实力,实质上成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而对消费者的损害,不仅损害大众的利益,而且也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强化对消费者个人的保护。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其甚至处于强者的地位。因此,对单位给予特殊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 3.普遍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 正因如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影响范围极其巨大,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消费者安全、便利的消费便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法制的任务和目标。商品高速、大范围的流转影响着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专门立法成为现代法律必须的选择。 哈市一名姓高的消费者道里区一海鲜市场里购买了2.5公斤螃蟹,回家解开塑料绳子一称,螃蟹只有1.7公斤多,而捆绑螃蟹的绳子和塑料口袋里的水竟重达0.8公斤。随后,记者来到高先生购买螃蟹的这家海鲜市场,发现市场内待售的螃蟹多数都被捆绑着厚重的塑料绳,一位站在记者旁边的市民看了螃蟹后,连连摇头说,“这1斤螃蟹少说也有3两绳子。”记者问营业员:“捆绑螃蟹的绳子这么粗,为何不把绳子去掉?”营业员说:“绑绳是为了安全,这是水产行业的行规,若是去掉绳子就不止这个价格了。再说,商场进货时就是连绳子一起进来的。”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不得短斤缺两,或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来计价,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不公平交易。有关部门已经对消费者高先生举报的此事进行受理。 湖南移动藐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本人手机是04年入网,一直以来都是可以享受上网30元封定的服务,可是移动在不通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取消这个服务。本人家住湖南常德,6.11日我用手机上网,突然间网络连接不到了,这时候我很纳闷了,怎么回事啊,于是我一查话费,发现我欠费40几元,因为当天已经比较晚了,我想打10086查询的,由于本地的10086不受理夜间服务,于是我6.12日查询得知我是上网被扣的。我这张卡是04年办理的,只要这张卡没办理过过户,品牌互转,或者过户,和改套餐,是可以享受30元GPRS封顶的享受,如果没上网就不计费,因为没GPRS月租。想想去09年1月份,那高额的流量,都只收30元,而现在却,于是我拨打了10086询问情况,她给我答复就是,你一直都不是30元封顶的呀。我叫她查我上去年的详细账单,她却告说我,只可以查5个月,也是我问他: 我手机什么时候入网的,她回答说:04年,我又问她我这张卡有没办理过过户,品牌互转,或过户,和改套餐,她也说没。后面我就问她,如果我没办理过这些服务,那为什么我的GPRS计费被修改了呢,她这下哑口无言,她说她在上交领导48小时后给我答复。 目前湖南很多朋友的30元无限流量的手机卡,正在被移动悄悄封杀,望广大网游警惕 * * 内容提要: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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