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_T_5046-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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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DL_T_5046-95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 术 规 程 Technical code for the design of waste water treatmen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DL/T 5046—95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 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5]701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等两顶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名称如下: 1.DL/T 5045—95,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 2.DL/T 5046—95,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以上标准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 总 则 1.0.1 为在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建设中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扩建或改建发电厂的废水治理设计。机组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的废水治理设计,可参照本规程执 行。 1.0.3 废水治理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坚持防治污染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减少废水排放量,做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统一。 1.0.4 废水治理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技术。 各类废水的治理措施应符合本工程环境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经治理后的各类废水水质应满足GB8978—88《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建厂所在地区的有关污水排放标准。 1.0.5 废水治理系统的设计规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情况确定。 1.0.6 废水治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 务 管 理 2.1 一 般 规 定 2.1.1 发电厂水务管理设计应在保证发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原水用量,提高回收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2.1.2 应根据发电厂各工艺系统对水量、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及用水全过程,对全厂用水、排水进行统一平衡和调度,提出优化用水方案,实现一水多用,并绘制全厂水量平衡图。 2.1.3 应按NDGJ5—88《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节水措施。 对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采用二次循环供水系统的凝汽式发电厂,每1000MW机组容量的耗水量不得超过1.0m3/s。 2.2 废 水 重 复 利 用 2.2.1 水力除灰用水可采用经处理合格后的废水或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水。当水力除灰系统采用循环冷却水排污时,宜与循环冷却水的浓缩倍率相匹配。 采用水力除灰且贮灰场有水可回收时,灰水宜重复利用。 锅炉冲渣水根据除渣和除灰系统情况宜回收利用。 2.2.2 输煤系统(输煤栈桥、卸煤沟、转运站、混煤仓及主厂房输煤皮带层等)的冲洗水,可送至煤泥沉淀池,经处理合格后回收利用。 输煤系统冲洗水的补充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的排污水或废水处理站处理合格后的排水。 2.2.3 工业冷却水宜回收利用。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工业冷却水可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空调冷却用水应通过冷却装置后回收利用。 2.2.4 热力系统的疏水、锅炉排污水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降温后可用作锅炉补给水处理的原水或热网、循环冷却水等系统的补充水。 2.2.5 锅炉补给水处理再生系统的排水及化学试验室排水经处理后宜回收利用。 对过滤器(池)的排水,可经重新处理后回收利用。 锅炉化学清洗过程中的冲洗水可送往水力除灰系统重复利用。 2.2.6 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宜回收用于水力除灰或杂用水系统。经深度处理合格后,也可作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 2.3 废 水 资 源 化 2.3.1 经处理后符合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的排水,可就近分别用于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和盐场。 2.3.2 当落实了利用废水的用户且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发电厂为用户提供方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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