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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实务3

第四章《现金管理实务》 (二)发票缴销处理 3.残损发票、改(换)版发票及次版发票的缴销处理 (1)将其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 (2)将缴销记录登记在电脑台账和《发票领购簿》上。 (3)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4.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专用发票缴销处理 (1)将其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 (2)在征管电脑系统中验销其相应的领购记录。 (3)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转 我 2.领购发票基本程序 图3-2是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发票的流程图。 如果是第一次领购发票,纳税人首先要持《发票准购证》到主管税务所作发票鉴定;然后才能持《发票准购证》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购票。 如果不是第一次购票,而发票鉴定内容又未发生改变的,纳税人可直接持《发票准购证》及核销清单到发票窗口办理核销、购票。 图3-10为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发票的流程图。 图3-10 领购发票流程图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1.申请领购《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基本条件是: (1)依法纳税。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4)发票使用数量大。 (5)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2.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由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决定。 (5)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3.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 (5)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 (6)发票印制申请表。 3.申请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 (5)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 (6)发票印制申请表。 1.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代码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其他各项信息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2.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⑥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⑦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一)发票的使用 1.基本规定 (1)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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