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共识问题研讨会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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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共识问题研讨会综述

刑事诉讼法修改共识问题研讨会综述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事诉讼法修改课题组发起召开的(并作为社科院法学所刑事法前沿第五届论坛的一个组成部分部分)刑事诉讼法修改共识研讨会2007年11月10-11日在京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等法律界人士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华侨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及作为其四方合作平台项目的海淀区检察院、京鼎律师事务所、广州大学人权法中心等二十余家科研院校的法学界专家共聚一堂,围绕着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共识问题,进行积极而富有成效的研讨交流。以下是会议主题发言人发言的概要。 ???? 陈光中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研讨的主题时下非常有必要,特别是我们应当在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指引下讨论刑诉法再修改问题。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更加强调人民民主、社会公正,更加强调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权力的制约、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还进一步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章。这些精神在我们刑诉法修改时应认真研究、贯彻。刑诉法再修改问题在去年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月份的立法议程,但遇到了困难,而未能按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再修改的修正案。而现在则应当在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下,克服困难,完成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任务。为了贯彻十七大的精神,此次刑诉法修改应当更加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人权,同时应当与保障社会安定相平衡。我注意到,近期律师法的修改在会见、阅卷、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特权等方面有突破,有所改革和进步,但遗憾的是此次法律修改并未明确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此种缺憾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辩护权过大,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实际上我国侦查程序中公权力过大,缺乏制约,导致侵犯人权现象时有发生,这正是刑诉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即使在现有的律师权利配置下将律师定位为辩护人也未尝不可,并适应世界潮流。同时律师法修正中明显暴露出重实体、轻程序,律师法中关于律师的职责,仅规定了实体辩护的责任,并未规定诉讼权利的维护。归根结底,刑诉法的修改,要在坚持宪法与中国国情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提升程序正义价值。目前刑诉法再修改同时面临着大好时机与严竣挑战,需要我们面对现实矛盾、加强沟通形成一定共识和合力,加快推动法律的修改,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诉制度. 张军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立法易、司法难。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了第一次修订,确立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兼纳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形成了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刑事审判方式,赢得了国内、国际的高度评价。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希望能够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然后,从十年来的运作情况看,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目前刑事庭审中证人的出庭率仍然不高。这既是受主观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中国有以和为贵的传统,对于与自身利益不直接相关而又得罪他人的出庭作证问题,多数证人缺乏热情;甚至,有些检察官、法官也不希望证人出庭,因为一旦证人的书面证词与当庭陈述相冲突,案件就难以顺利、妥善处理;同时,在客观方面,在制度层面,证人保护制度缺失、证人出庭经费没有得到落实,是不是也是导致这一难题没有得到解决的重要原因呢? ????党的十七大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包括政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关于法治建设,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首先,在基本思路上,必须立足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要求,要致力于建设能够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其次,应当坚持可改可不改的一定不要改的原则。法律既要顺应形势变化适时修订,也不能不注意保持稳定性与连续性。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事宜时,也应当充分关注促进落实既有制度、规范的执行问题。对于制度、规范本身并无问题,或者通过解释细化可以解决的,就不应草率建议立法修改。在这方面,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全面落实的经验,值得总结和思考。 ????具体而言,我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应当以更有利促进司法公正为要,更有利促进社会和谐为要。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要着重考虑:1、确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及保护制度,辅之以相应的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下大力气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2、根据调研实证情况,重新合理设计审限制度,解决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些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和依法结案的问题。3、恢复并重新设计退卷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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