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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论文.doc
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论文
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被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分析,阐释其相关五种法理依据,从而对该请求权的性质进行探讨。 关键词: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认定 1002-2589(2012)35-0154-02 一、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下简称“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摘 要: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理论理由,也是对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理由。通过对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分析,阐释其相关五种法理依据,从而对该请求权的性质进行探讨。
关键词: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认定
1002-2589(2012)35-0154-02
一、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下简称“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其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基于侵权或违约行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被保险人基于海上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偿金的给付请求权。前者称“责任关系”,后者称“责任保险关系”。依责任保险中分离原则,这两种关系应严格分离[1]。分离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无法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损害赔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性质相关论文由http: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偿,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该原则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一大桎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已发生演变,其作用仅在于约束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而非排斥第三人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或利益[2]。此突破是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完全打破了海上事故中“第三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传统顺序理赔模式,第三人越过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金;反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发展实际是该原则逐渐受限的过程,有利于海上责任保险目标的实现。因此,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对该原则自身缺陷的最好弥补。
二、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依据
目前学界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有多种观点,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以下几种。
1.债权人代位权说
在海上责任保险中,债权人代位权理论的适用模式为:因被保险人的侵权或违约使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第三人为债权人,被保险人为债务人;赔偿责任被依法确认后,被保险人基于合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赔付请求权(债权),被保险人为债权人,保险人为债务人(次债务人),该保险赔偿金为到期债务;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对保险人的债权时,第三人有权代被保险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行使债权请求权。
依该说行使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并不能切实保证第三人利益,理由如下:首先,我国代位权制度规定于《合同法》及其解释中,而海上责任保险中普遍存在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侵权之债,如碰撞责任、油污损害等。该侵权之债可否由第三人代位行使依赖于代位权制度可否扩张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这一理由的解决[3]。其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既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又不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因此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确定。但现代海上责任保险的发展使得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绕过被保险人,无须取得对被保险人确定的赔偿请求,这可从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看出。再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而不能直接行使,第三人只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这不但没有简化索赔程序和节省诉讼成本,反而使第三人索赔过程更加复杂,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目标不符。因此,该说与海上责任保险发展趋势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设计理念并不吻合。
2.法定权利说
法定权利说是指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及行使要件和范围等都由法律和责任保险合同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该说无法解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与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之间的关系等[4]。笔者持相反意见,因为受合同相对性束缚,传统民法理论并不能赋予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必须借助于法律直接明确的规定,法律如此规定也是基于社会公平考虑(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对效率的追求(避开重复诉讼等)。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分为附抗辩事由和不附抗辩事由两种。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为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不能以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来对抗第三人。由此,法定权利说有其积极作用。
3.原始取得说
在法定权利说基础上,日本学者发展出原始取得说,认为“受害第三人于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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