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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通商户合同
广州市停车场
羊城通应用项目商户合同
中国广州
二○一一年
广州市停车场羊城通应用项目商户合同
甲方: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东华东路车路边37号4楼
乙方:广州恒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华信大厦西座20楼
甲方是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简称“羊城通系统”)建设及营运主体,享有该项业务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权。甲方积极开展多元化的羊城通卡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广州市停车场羊城通应用项目特约商户”,如:写字楼、酒店、宾馆、小区等地停车场,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停车服务。
乙方是 恒鑫御雅庭 停车场的合法经营者。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遵照执行。
本合同中下列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以本款的定义或解释为准。
广州市停车场羊城通应用系统——指基于羊城通系统技术规范研制开发,实现以羊城通票卡作为停车费用支付媒介的电子收费系统。
广州市停车场羊城通应用项目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指安装使用广州市停车场羊城通应用系统并同意其客户采用羊城通卡作为支付媒介缴纳停车费用的停车场合法经营者。
专业公司——指经特约商户选择的并为其提供广州市停车场羊城通应用系统工程建设、改造及升级维护服务且向特约商户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
交易服务费——指特约商户使用广州市停车场羊城通应用系统后向甲方支付的手续费。
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用户以羊城通卡为媒介支付停车费的交易。
合作事项
乙方成为甲方的“广州市停车场羊城通应用项目特约商户”,同意其客户采用羊城通卡作为支付媒介缴纳停车费用。
乙方自行投资设备,并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安装广州市停车场羊城通应用系统,安装具体事宜和费用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相关维护由乙方与专业公司约定,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甲方根据羊城通系统清算结果向乙方提供划账服务并收取交易服务费。
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实现非接触式IC卡电子收费服务的唯一合作单位。
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乙方客户使用羊城通卡支付停车费用的1.8%(其中清算费为1.5%,管理费为0.3%)。
数据交换
乙方负责对其经营场所的所有羊城通电子支付终端的交易数据,名单数据和其他需要交换的数据(以下简称“数据”)进行及时整理,并严格按照羊城通规定格式实现双方数据交换。
甲方后台清算系统每天接收乙方数据的截止时间为每天上午10:00(以下简称“数据接收截止时间”)。
乙方每一交易日的数据是指该自然日00:00至24:00间发生的数据,甲方清算系统以乙方上传的数据中的交易时间作为唯一判断的依据。
乙方应按照约定每天在数据接收截止时间前将上一交易日的数据上传至甲方后台清算系统。数据上传不成功的,乙方该批数据必须在下一日的数据接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节假日不间断。
乙方数据的传送时间违反双方约定的时限规定的,甲方将不予以结算相关电子消费款。
甲、乙双方在各自数据交换终端建立数据交换的快速通讯线路,并承担各自通讯费用。
数据清算
甲方负责按照《羊城通系统业务数据清算规则》对数据进行清分处理,并出具清算结果文件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对于乙方按照约定上传的数据,甲方原则上保证在数据上传的当天内完成清算,节假日不间断。
甲方对数据进行清算后,,并建立有效的联络渠道,对有疑义的数据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对故意篡改数据的情形,责任方应向对方按虚增或虚减部分金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资金结算
甲、乙双方以甲方后台清算系统的清算结果文件为准进行资金结算和银行划账,甲方负责按资金划账周期将清算结果文件交付乙方核对。
乙方应收账款为持卡人在乙方经营场所使用羊城通卡支付货款及其它服务项目的费用扣除支付给甲方的系统交易服务费后的金额。
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以评估期内的日刷卡量与交易金额为依据,确定其对帐及资金清算周期。评估期为一个月,自羊城通系统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评估期间采用“日清日结”方式结算。
评估期日均交易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包括3000元)的,采用“日清日结”方式;
评估期日均交易金额达到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上,在3000元以下的,采用“日清半月结”方式;
评估期日均交易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采用“日清月结”方式。
2、 其他资金结算方式:
银行划账
乙方应及时核对甲方提供的清算结果文件,并须在甲方发出清算结果文件后的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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