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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见义勇为无罪论”是反法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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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见义勇为无罪论”是反法治

“见义勇为无罪论”是反法治 2012-03-23 11:49:54 来源: 中国网 “见义勇为”的事件,在中国每年有1.2万多起,?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1万多起。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官方,“见义勇为”都是一种被推崇的传统美德,一般指的是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不顾个人安危?”、“敢于挺身而出”、“舍己救人”所描述的“见义勇为”,?其实更多的只是一种道德评价,而并非严格的法律规定。目前,中国并没有就见义勇为专门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关的专门立法只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的政府规章。 这种公民冒人身危险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美德”是否应该鼓励,?其实也还有待商榷。据报道,中国每年因见义勇为牺牲上百人,?负伤2600多人,大量的案例表明,?见义勇为对行为人而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未成年人受宣传鼓励,原本“力所不及”却见义勇为而导致悲剧结?果的例子也不在少数。“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和西方国家基金会?交流时,发现这些行为往往不是很受认可,?也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很大差别。 在香港,普通民众是不允许进入救火现场的,?而我们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提倡“群众路线”,?还曾塑造了扑火少年烈士赖宁的宣传榜样。在日本,?其志愿者协会与我们的见义勇为者类似,?但它们都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拥有一定的工具、具备一定的技能。?在美国,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并保护人民免于刑事及民事法律纠纷,?并不鼓励公民冒着人身危险与犯罪作斗争。 目前,中国并没有专门调整见义勇为行为及有关法律关系的法律,?除宪法的某些条款对之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外,?调整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在各部门法中,包括了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在法律领域里,见义勇为主要是与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诸多法律概念有密切联系。?但这些法律概念与见义勇为既有一定的交叉关系,又并不等同。 在民法通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民法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几个方面。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上,?见义勇为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情况的不同,?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分别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立功。在行政法上,“见义勇为”则频繁出现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现行法律中其实并无“?见义勇为”的专门法律,因此“见义勇为”行为是否违法,?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法律裁决。 在一个法治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必须得到尊重。?衡量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责大责小应交予法律。?见义勇为不是一个严格的刑法概念,不具有独立的刑法意义。?见义勇为的责任认定,应以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个罪规定及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为依据。?如果公民在见义勇为当中,其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将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可见,?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必然免责。?如果被害人在遭遇抢夺或抢劫的过程中进行了抵抗,?并造成劫犯伤亡,被害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防卫。?如果劫匪已被制服或已失去伤害能力,?被害人或围观群众继续对劫匪进行殴打因而造成伤亡,则构成违法,?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2000年8月1日,?韩树峰在与村民共同抓小偷时过失造成盗贼死亡,?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917元。2005年12月27日,?何堂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抓歹徒致他人死亡案,?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向死者家属附带赔偿经济损失15986元。?一系列的见义勇为法律案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张德军故意伤害案?”。这个案件入选了《刑事审判参考》,在“见义勇为引发他人伤亡?如何处理”相关问题的参考上很有价值。尽管张德军最后被判无罪,?依据的也是具体案情而非“见义勇为”这一判断,?且法学界的争辩也始终存在。 讨论见义勇为、助人免责等问题的时候,很多人都热衷于搬出《?好撒玛利亚人法》。无论是美国各州所制定的法律,?还是加拿大的法律,所谓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指的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其重点在于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且有条文的规范和适用范围,不是简单字面意义上的“好人免责法”?,也未必适用于国内常见的见义勇为致人伤亡的情况。想当然的用“?好人法鼓励见义勇为”给国外的相关法律下定义,以此来佐证在中国?“见义勇为应当免责”显然不具有说服力。 实际上在美国“积极的见义勇为”往往被严格限制,而“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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