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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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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七

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u)决定─   (i)学年的长度,为期不得超逾连续12个月;及   (ii)作为学年部分的各个学期;(v)行使大学校董会授权或规定的其他权力,以及执行大学校董会授权或规定的其他职责。5.教务会每学年须最少举行会议3次,并须按主席的指示或于任何10名教务会成员提出书面要求时,随时举行额外会议。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5A.(a)教务会的学生成员及教务会所设立的委员会及其他团体的学生成员,均无权参与会议中审议保留事项的部分,亦无权取用或阅读与该等事项有关的文据或任何其他文件。 (1996年第478号法律公告)   (b)保留事项即以下各项─   (i)影响香港中文大学教职员中个别教师及成员的聘任、晋升及其他事务的事宜;   (ii)影响个别学生的取录及学业评核的事宜;   (iii)开支预算及其他与香港中文大学财政有关的事宜。   对于某项事宜是否属上述各保留事项之一,如有疑问,可由教务会主席或教务会所设立的委员会的主席或教务会所设立的其他团体的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决定,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6.教务长须就教务会会议的举行向每名有权接收该会议通知的人士发出7天书面通知,并将该会议的议程一并送交;如主席或任何4名与会的成员反对,则不得处理任何不在议程内的事务。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7.教务会可为妥善处理其事务而订立常规,并可在教务会任何会议上藉过半数票而修订或撤销该等常规,但教务长须已就有关修订或撤销的建议,向教务会成员发出不少于7天的书面通知。   8.教务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4人。 (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规程15   学院及研究院   1.校长为每一学院的成员。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2.每名由教务会编配予一个或多于一个学院的教师,于在任期间亦为该学院或该等学院的成员。 (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3.每一学院的成员须按教务会决定的形式和方式,从学院院务会内职级为高级讲师或以上的成员当中选出一名学院院长;而如此选出的学院院长的任期为3年。   4.在不抵触第3段的规定下─   (a)任何学院的院长均有资格再被选举,连任两届或三届院长,但如他没有寻求连任或不再获选,则没有资格出任另一届的院长,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长满2年后为止;   (b)任何人如已连任某学院的院长共3届,则没有资格出任另一届的院长,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长满2年后为止。 (1987年第67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67号法律公告)   如任何人停止出任院长2年或多于2年后再获选出任某学院的院长,则(a)及(b)分节亦对该人适用。 (1993年第267号法律公告)5.每一学院每年须最少举行会议一次,并有权讨论任何与该学院有关的事宜以及就该等事宜向教务会表达其意见。   6.每一学院须设立一个学院院务会,学院院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   (b)-(c) (由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废除)   (d)院长,为该会的主席;   (e)学院内每一学系的系主任;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f)学院内其他讲座教授、教授及学科主任;   (g)每一院务委员会的代表1名,该人须为学院的成员;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h)学院内高级讲师所选出的高级讲师2名;   (i)学院内讲师及副讲师所选出的讲师或副讲师4名。   7.学院院务会须统筹学院内各学系的活动,并具有审议和处理各学系就以下事项所提建议的职能─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a)学位课程的内容;及   (b)修课范围的细节。   8.研究院院长须由大学校董会根据校长的推荐而委任,任期由大学校董会决定。   9.研究院院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研究院院长,为该会的主席;   (b)各学院院长;   (c)研究院各学部的主任;   (d)图书馆馆长;   (e)研究院宿舍主任。   10.在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研究院院务会具有以下的权力及职责─   (a)就研究院所有课程向教务会提供意见;   (b)统筹研究院内各学部的活动;   (c)审议和处理各学部就课程的内容及修课范围的细节所提出的建议。   规程16   院务委员   1.大学校董会须根据一个委员会的推荐为每一书院初步委任6名院务委员,而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讲座教授、教授或高级讲师3名,由有关书院的现任教职员中属该等职系的教职员指定;及   (c)讲师或副讲师3名,由有关书院的现任教职员中属该等职系的教职员指定。获如此委任的6名院务委员中,最少3人须为有关书院的现任教职员。   2.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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