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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教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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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节 安全教育制度 ? ? ? ? ???1963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对安全生产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企业必须认真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进入操作岗位;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测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操作;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 ? 一、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 ? ? ???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中开展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为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训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学校教育。 1.三级教育 ???三级教育制度是厂矿企业必须坚持的基本安全教育制度和主要形式。它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 ???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提出的厂、车间、现场教育统称“三级教育”。这是对新工人、参加生产实习的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和新调到本厂工作的工人集中一段时间,连续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三个级别的教育。 1)入厂教育 ???对新人厂的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包括到工厂参加生产实习的人员和参加劳动的学生),在没有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地点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生产教育。此称入厂教育。入厂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形势,介绍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一般情况,学习有关文件,讲解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介绍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的电气和机械安全知识教育;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事故教训,从正反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工人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 2)车间教育 ???新人厂的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经过入厂教育合格分配到车间后,还须经过本车间安全教育才能分配到班组。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车间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生产规程;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情况、问题,以及好坏典型事例等。 3)岗位教育 ???岗位教育是新工人或调动的工人到了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以前的安全教育。它的内容包括: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性质、生产责任;将要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质、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遵守的纪律、制度;保持工作场地整洁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应注意的事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事故案例及教训。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训练 ???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和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以及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培训方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可由所在单位或单位的主管部门培训,也可由考核发证部门或由考核发证部门指定的单位培训。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可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2)考核和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持证上岗独立作业。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人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分别由公安(对爆破作业人员)、铁路(对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煤炭(对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电业(对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等部门考核发证。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经过安全教育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会逐渐淡忘;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对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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