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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 年修订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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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 年修订稿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6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的权限: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五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会议程序安排,自觉维护 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董事局应严格遵守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 具意见并公告: - 1 -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局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章 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局依法召集,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指定的副董事局副主席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局主席和 董事局副主席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局主席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局指定一名董事主 持会议;董事局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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