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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现状的思考

对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现状的思考 —以 Y 县法院审判实践为样本 摘要: 随着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进入法院的案件越来越 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碰到的专门性问题也越来越多。 在实 践中,部分法官针对这些专门性问题,存在“以鉴代审”现象, 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 进而影 响司法公信。 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使鉴定人出庭更具实际 可操作性, 以此完善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 增强鉴 定意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案件依法审理。 正文 一、由背景实例引出鉴定人出庭的现状分析 案例: 2012 年 3 月 6 日 21 时许,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 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治疗后出院。 2014 年 5 月 9 日,原告毛某某自行申请委托 A 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 级、误工时限等事项进行法医鉴定, 经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书一 份,评定: 毛某某交通事故受伤遗留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 故十级伤残;误工时限为 12 个月,住院 128 天可设陪护,每日 1 人;营养时限为 30 日。一审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受理立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上述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公正,申 请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并在双方均同意由法院委托鉴 定机构的情况下,随机选择 B 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活动, 2014 年 11 月 28 日,B 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与 A 司法鉴定所实质内 容一致的鉴定意见。对此,被告再次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其重 新申请鉴定的理由与第一次一致,且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审法院准予了被告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并通知了鉴定 人出庭,但鉴定人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出庭作证。 一个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为鉴定问题久 拖不决 , 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此 类情况在人身侵权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 笔者对 Y 县 2014 年度审结的人身侵权类案件数据进行了统计, 并加以整理, 发现 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只有 1 件,有关鉴定情况呈现以下特 征。 ⑴自行申请鉴定的多,对方当事人信服的少。 经统计,Y 法院在 2014 年度涉及人身侵权类案件数总计 45 件,其中存在鉴定的有 14 件,鉴定比率达 31%多。而其中 14 件 案件中由赔偿权利人自行申请鉴定的有 13 件,只有一件是双方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 也即自行委托鉴定的比率占所有鉴定数 的 92.9%。正是因为鉴定系当事人一方委托的,赔偿义务人往往 都会对鉴定意见形成的客观公正性提出质疑,上述 14 件案件中 赔偿义务人认可鉴定意见的只有 4 件,只占 28.6%。 ⑵申请重新鉴定的多,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少。 赔偿义务人基于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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