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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南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信息公开.PDFVIP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南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信息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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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南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信息公开

南发字 〔2015 〕90 号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南开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10月22 日第九次校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大学 2015年10月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 〕1号)、《财政部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10 〕1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 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 〕53号)、《关于进一步加 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 〕 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主要指财政票据和发票,其主管部门 分别为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其中,财政票据包括中央非税收 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 统一票据等;发票包括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票据的购领、 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校内单位因业务需要,经财务处同意可 领用相关票据,并依照南开大学经济责任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用票据单位为纳入南开大学部门预算管 理的校内单位 (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第二章 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 据。 第六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财务往来结算,应向被 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下列行 为,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 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 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 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 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等。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 来行为。其中,在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的内部单位之间的结算事项 主要采取内部转账方式;学校与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或二级独立核算 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可使用资金往 来结算票据。 (四)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 3 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用票单位应提供财政性资金来源 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学校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 捐赠财物时,应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 业捐赠统一票据。但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 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学校按照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横 向科研收入、场租费、会议费等,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第三章 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向国家票据主管部门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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