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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
“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
作者:宋健强 | 发布时间:2008-8-21 21:44:24 | 阅读数: 855
[本文发表在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刑事法学CSSCI权威a集刊)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368-408页。此次在哈工大法学院官方网站再次发表,作者只做了个别文字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动。本卷主编称:“《刑法论丛》第14卷载文15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
必须说明的是:本文的全样本考察期限限于2002-2007年间。2008年1月至9月,本案诉讼详情推进迅速,诉争日趋复杂。特别是审判一庭为了制裁检察官“滥用权利”、保护被告基本权益而裁决“无条件暂停本案全部诉讼”并决定释放被告,正式开庭审判遂被取消,成为举世瞩目的重大司法变故。这一诉争迄今还在上诉阶段,考察价值无与伦比。怎奈本文篇幅已经很长,不宜继续大幅度添加详情与判例。读者可在作者即将推出的三部专著(《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实证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与经典判例实证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经典判例实证研究》)中了解本院及本案2008年以后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情况。
借此论文再次发表之际,谨向赵秉志教授和赵海峰教授的鼓励与鞭策表示感谢!]
[国际刑法]
“国际刑事法治”实践理性的充分展示
——“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诉讼详情实证研究*
宋健强 **
目 次
一、“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定位根据
二、基本案情提示
三、主要争议问题列表
四、重点争议问题的展开
(一)被害人参诉与“三造诉讼”问题之争
(二)“暗箱操作”与“滥用程序”问题之争
(三)确认起诉裁决问题之争
五、余论:其他情势与案件概述
(一) 民主刚果情势:检察官诉戈曼.卡坦加案
(二) 乌干达情势:检察官诉约瑟夫.考尼等案
(三) 苏丹达尔富尔情势:检察官诉艾哈迈德.哈伦和阿里.库西德案
“国际刑事法治”是国际刑事领域中的法治状态。作为国际常设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这种理念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常规体现,从规范与价值层面看,学术争议很大,许多问题尚无定论。“诉讼详情”全样本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国际刑事法治”常规实践理性的主要成就或问题,如何评价一定是见仁见智,但是不论怎样评价,了解“诉讼详情”是基础,这就是这种研究的学术价值所在。从事实层面看,学界似乎没有对“诉讼详情”深入展开考察。如果说“判例是法治的细胞”(白建军教授语),那么“诉讼详情”就该是法治的筋骨了。作者详细考察了2003年12月至2007年12月的法院全部诉讼文书,获致“行动中的”和“活的”《罗马规约》的实践样态全景,而民主刚果情势及其检察官诉托马斯.戴伊洛.卢班加案又具有经典性,也为我们对《罗马规约》进行规范分析与价值判断提供了异常丰富的样本。本文还会顺便给出对其它情势与案件的实证考察一般结论。
哲学本身尚有“知识形态”的多种区隔,[①]何况国际刑法科学,而“‘动态刑法’中的问题将成为刑法研究的重点”。[②]进行这种研究,可以丰富研究方法、拓展学科样态、锤炼学术规范、弄清实际情况、获致国际学术平等对话资格等等。国际刑法学是综合交叉学科,“刑事一体化”与“形态多样化”是必有题意。本文的研究范式属于“国际刑法事实学”(也是“国际刑事诉讼学”,不是“国际刑事诉讼法学”),与规范研究和价值论辩存在相当分野。作为“法治的筋骨”,事实、规范与价值,“诉讼详情”研究可以一网打尽,但是不应有规范与价值的过分延展,否则其独立形态大可质疑。事实、规范与价值区隔论事、整合说是,作者已有尝试,[③]本文是“事实学形态”的专门尝试,一并恪守“精确、精致、精密的刑法学”(王世洲教授语)学科戒律,还请学界同仁海涵与赐教。
一、“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定位根据
威廉A.沙巴斯教授曾在2006年的一期《人权法杂志》上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国际刑事法院的首次起诉”。[④]其实,文章主要分析的还是四个“情势”,而不是“案件”。如此,所谓“首次起诉”也就多少有些名不副实了。当然,“调查”也是广义“起诉”的阶段。但是一般而言,“起诉”或“指控”(prosecution)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此外,“首次”或“第一”,一般也不能有多个;否则就应当是“首批”或“第一批”了。
作者认为,检察官诉托马斯.戴伊洛.卢班加案堪称“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为了直观起见,我们不妨看一下这样一个特殊列表,情况一览无余:
国际刑事法院全部情势与案件各种阶段开始时间对比列表[⑤]
情势与案件 收到情势提交报告 决定展开调查 签发《逮捕令》 首次出庭聆讯 审判
1、北乌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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