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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立法条例)决议2011年4月26日委员会决议关于机车车辆分系统互通性的技术规范横贯欧洲常规铁路系统的机车和客车(C(2011)2737文件下通报)(正文参考《电子与电器期刊》)(2011/291/EU)欧洲委员会考虑到有关欧盟功能的条约,考虑到2008年6月1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共同体,尤其是关于条款6(1)范围下铁路系统互用性的2008/57/EC号指令,鉴于:与条款2(e)和附录Ⅱ2008/57/EC号指示一致,铁路系统可细分为结构和功能子系统,包括机车车辆子系统。通过2007年2月9日C(2006)124号决议,委员会对欧洲铁路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提出开发互通性技术规范(TSIs)的书面要求,此规范需遵照欧洲议会2001/16/EC和理事会2001年3月19日关于横贯欧洲常规铁路系统互通性的指示。根据此要求的条款,部门需草拟TSIs,涉及客车和机车以及牵引部件,涉及常规铁路系统的机车子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应与2008/57/EC指示相一致,决议制定的互通性规范应涵盖机车子系统,藉此满足基本要求以及确保铁路系统互通性。决议制定的机车TSI不必完全处理所有的基本要求。与5(6)章2008/57/EC指示相一致,没有涵盖的技术方面应以开点识别。机车互通性技术规范应参照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2010/713/EU决议有关程序模块的整合、适用性评估使用验证,以及关于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8/57/EC号范围下互通性技术规范的欧共体认证。根据2008/57/EC指示条例第17条第(三),成员国应通告委员会及其它成员国其技术规则,适用性评估及认证程序,以及执行这些程序的团体责任。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第2008/163/EC号决议关于互通性技术规范涉及横贯欧洲常规及高速铁路系统“铁路隧道的安全设备”,在此范围下,包括在常规铁路系统中机车运行的一些要求。因此2008/163/EC号决议应予修订。机车互通性技术规范应与可能应用到机车子系统的其它相关的互通性技术规范无差异。机车互通性技术规范不应强加特殊工艺或技术解决方案的使用,除非欧盟对铁路系统互通性有严格要求。根据指示2008/57 / EC《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如果符合特定条件,机车互通性技术规范应允许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呗纳入子系统的互通性成分未得到认证。为继续鼓励创新,以及考虑到经验获得,决议应接受定期修订。本决议的规定符合的委员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设立的委员会指令96/48/EC(1)。被采用决议条款1有关机车子系统互通性技术规范,是附件所示采用的横贯欧洲铁路系统的“机车和客车”。条款21 附录所示互通性技术规范应当可适用于横贯欧洲常规铁路系统的所有新型机车,如附录1到2008/57/EC指令说明,决议的技术和地理范围于附录1.1和1.2所示。 互通性技术规范应适用于现行机车,根据指示2008/57/EC,规范应适时更新或升级。2 到2017年6月1日为止,TSI的应用不应强加于以下机车:(a)项目发展的前进阶段,如条款7.1.1.2.2制定的附件;(b)处于执行过程中的合同,如附录条款7.1.1.2.3 提到的(c)现行设计的机车,见附件TSI制定 条款7.1.1.2.4条款3对于那些问题列为开点的TSI附件中规定的,条件是符合互操作性的检定,按照第十七条(2)根据2008/57 / EC指令的要求应当适用的技术规则的使用授权的会员国,放置于服务子系统被这个决定。每个成员国须在六个月之内告知其它成员国及委员会这次决议的通知:段落1中提到的可适用的技术规则;关于段落1中提到的可适用的技术规则,应适用的一致性评估及检验程序;执行段落1中提到的开点的一致性评估及检验程序的约定主体部分。关于4.2.3.5.2.2节,适用于为国家适用的车辆分类的国家规则,该条款第2段落也同样适用。条款41,附件制定的TSI所制定的第7部分,关于划分为具体案例的那些问题,适用于互通性验证的条件应确保满足指令2008/57/EC条款第17第2节,决议授权服务于子系统的技术规则,在成员国也可使用。2,每个成员国都应在6个月之内告知其它成员国及委员会关于决议的通知:技术规则适用第一段所称;关于整合评估和检测程序的关于技术规则的应用适用第一段所称;关于执行第一段所称整合评估和检测程序的约定的主体部分。条款5附件TSI规定的第6节规定的整合评估,使用适用性及EC认证的程序应以2010/713/EU决议中模块定义的为基础。条款61,包含互通性成分,而不持有EC声明的整合或使用适用性的子系统认证的EC证书应在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六年的过渡时期内签发,在此情况下,附件6.3节规定的条款满足要求。2,使用未认证互通性成分的子系统的生产或更新升级必须在过渡时期内完成,配售服务包含在内。过渡时期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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