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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技术特征划分与范围确认
专利侵权诉讼中技术特征划分与范围确认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不断增加,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也与日俱增。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第一个程序就是确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有: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于技术方案一词,审查指南中进行了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法释[2001]21号)第17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审查指南还对如何确认两项技术方案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了规定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由上述法律法规条款以及行政规童的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由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的整体所组成的技术方案来确定,不仅包括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前序部分或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要判断侵权主张是否成??就要判断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也就是判断两项对比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对应相同或等同。要判断技术特征是否对应相同或等同就需要首先确定两项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如何划分,然后对划分的技术特征的范围进行确认。
对于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如何划分,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对技术特征这一概念也没有进行确切的定义,导致当前在侵权诉讼实践中争议不断。笔者在此仅对两项对比技术方案中的对比过程中,技术特征如何确定和划分及其范围如何确认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
技术特征的定义确认及划分原则
对于技术特征这一专利领域的基本概念应有一个确切的规则可循,这是解决技术特征划分和技术特征范围确定问题的前提。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与技术特征的概念确定有关的条款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法释[2001]21号)第17条中有关等同特征的规定。从等同特征的定义可以看出,技术特征应该至少包含手段,功能,效果和连接关系4个要素。也就是说,在确定一个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的时候,需要至少从手段,功能、效果和连接关系4个方面综合考虑。在此,笔者建议对技术特征规范定义如下,技术特征是指利用了自然规律,能够实现一定功能,达到一定效果的技术手段,同一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技术特征。基于这一定义,本文对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划分提供一种一致的原则,即在划分技术特征的时候,首先考虑其功能,然后再考虑其手段和效果,以功能为主,综合考虑。具体的讲,就是首先看两个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是否是实现相同的功能的技术方案,如果不是实现相同的功能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就是不同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如果两个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所实现的功能相同,则将两个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对比综合考虑其总的功能是由哪几个子功能的结合来实现的,依次循环,以两个对比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中的功能或子功能最大程度对应为限。将实现每个功能或子功能的技术手段和其在整个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的前后位置关系综合考虑为一个技术特征。如果两个功能相同的对比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的子功能对应相同,则通过综合考虑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及其在整个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的前后位置关系等来评价其是否相同或等同。如果两个功能相同的对比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的子功能对应不同,则说明两个对比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存在不对应的技术特征,两个对比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即不同。
以下举例说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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