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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制度现状及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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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制度现状及完善

专利权质押制度现状及完善   质押是物的担保的一种最基本的方式,它以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其移转财产的占有对债权担保的有效性,而倍受人们的青睐。随着经济的发展,质押从最初的动产质押开始扩展到权利质押。专利权质押是最具活力也最有潜力的质押。因为专利的数量不受客观资源的限制,专利的价值远远高于有形财产的价值。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它在我国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专利权质押概述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中,为担保债务履行而以专利权设质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专利权质押是世界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对以实物作为质权客体的传统担保制度的一种创新、突破,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专利权质押的实质是质权人通过对专利权价值的支配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它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的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专利权,充分利用专利权的担保价值,实现其融通资金和担保债权的双重功效。   专利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专利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专利权客体的无形性使专利权人(出质人)无法以独占专利的方式来表征自己的权利主体身份,在专利权转让中,交易的双方也无法以交付专利的方式作为交易的外观形式。由于缺乏为公众所知的明显外观形式,专利权质押立法中摈弃了传统质押理论中交付生效的规则,而以登记作为专利权质押生效的要件。未登记,质押合同就不能生效。   其次,特殊的价值权性。价值权是物的担保的共同属性,无论抵押还是质押均是以权利人支配物的价值来保证权利的实现。但专利权不同于物,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如何支配专利权的价值来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专利权质押的核心。   再次,由于专利权自身的特点,使专利权质押难度增大。专利权所固有的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法定授权性等特点,致使专利权质押的预期收益的稳定性降低,不稳定性增大。???果没有专业的制度安排,风险难以降低到满意程度,难以吸引金融机构的注意。这对专利权质押整个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状况和不足      专利权质押,因具有担保债权、融通资金等多方面的社会功效而为现代各国立法例所认可。当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都将专利权质押直接规定于专利法之中。《美国专利法》第261条、《英国专利法》第30条第4款、《日本特许法》第73条、第77条、第95条,第96条都规定了专利权的质押问题。我国的立法例与其他国家不同,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其做出了简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的基础性立法,该法的条文简明扼要,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立法者的大致思路。第75条、第79条、第80条具体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范围、生效条件及对出质人处分权的限制。这是专利权质押的基本内容。第81条明确了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关系,即“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专利权质押的效力、专利权质押的实现都是依据该条款加以明确。为克服操作上的困难,专利局随后又颁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专利局登记管理的角度,对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在《担保法》颁布后,我国曾出现了一些专利权质押事例,但为数不多。2001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14项发明专利为质押,取得1200万元贷款。2004年2月底,永州市湖南八方药业有限公司以2项发明专利权为质押,获得2300万质押贷款资金。专利权的融资作用远远未得到发挥。除了专利权质押运行机制的一些问题外,专利权质押制度的某些内容也值得商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立法价值重安全轻效益。   安全价值是专利权质押制度的基本价值。安全是债权人愿意接受专利权质押的最为重要的动机。在质押制度或者延伸至更广阔的债的担保制度的设计中,立法者往往更注重维护债的安全,而且强调通过对质物价值的控制来保证债权的安全。占有和留置是动产质押的两项基本效力。一方面对债务人形成物质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压迫,迫使其从速清偿债务;另一方面当债务届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还可以直接将留置的质物变卖来实现债权。但专利权质押中质权人却无法占有专利权,事实是专利权不可能由任何人占有,故出质期间出质人仍拥有专利权,仍可以处分专利权。动产质押中关于占有、留置的精巧的设计在专利权质押中不能发挥作用,债权人的安全相应地受到了威胁。立法者于是对出质人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出质人只有经与质权人同意,才可以将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立法用意极为明确――维护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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