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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人不加刑保护.docVIP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人不加刑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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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人不加刑保护

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人不加刑保护   摘要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中,法院是否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束缚?是否可以对被告人改判加刑?本文认为,应该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使必须改判加刑,也应该采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应该在重审过程中直接加刑。   关键词发回重审 上诉不加刑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案情:曾某(男)属于未成年人,在工厂打工时结识了谢某(女),并迅速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多次开房过夜,并发生了性关系。谢某的父母知道该事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曾某强奸了其女儿。经查,谢某当时未满14周岁,属于幼女。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认定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此时,曾某在之前的一审判决一年有期徒刑届满。此时,曾某为了早点出狱,被逼无奈,供认犯罪事实。再审时认定强奸??,判决一年一个月,比原判决增加一个月有期徒刑。   该案件中,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没有改变,认定罪名也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发回重审之前判决的一年有期徒刑已满而做出延长一个月的判决,是否合法,是否合理,这是本文论述的主题,即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人的不加刑保护。      1 上诉不加刑原则界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是指被告人提出上诉或其他人为被告人的利益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判处较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上最早确立于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它是从大陆法系中的“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引申而来的。其基本内容是: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监护人以及辩护人不服而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诉时,上诉审法院才可以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1891年日本又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套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予以确立了这一原则规定。其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相继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了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一些国家采用这一原则则比较晚。   我国《刑事诉讼法》19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规定限制。”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分列了5种情形的具体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本意就是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为被告人提起上诉提供一道“免死金牌”,打消了被告人上诉后可能被加重处罚的顾虑,鼓励被告人对于不公的判决提起上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正是有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的上诉权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次,有利于一审法院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正确适用法律。由于被告人能够充分的行使上诉权,并由此引出了二审。二审的判决将会对一审的判决做出评判式的结论,从而一审法院和法官将会在一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正确的适用法律,否则其判决将会被推翻,得到否定性的评判。   再次,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不仅有提起公诉的职能,与被告人的上诉权相对,人民检察院还有抗诉的职能,而抗诉案件是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的。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立同样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的责任感,促使其更好地行使其上诉的职能。   最后,有利于严格执行二审终审制。上诉不加刑原则严格保护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让被告人能够在没有任何包袱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因此,被告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可以毫无顾及的提起上诉,保护了二审的监督职能,有利于落实二审终审制,也有利于严格执行二审终审制。      2 现行法律中关于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中的几种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3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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