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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内容框架 第一节 订立合同的步骤 一、询盘Inquiry 二、发盘Offer 三、还盘Counter Offer 四、接受acceptance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的格式 第一节 订立合同的步骤 一、询盘Inquiry二、发盘Offer三、还盘Counter Offer四、接受acceptance 一、询盘Inquiry 询盘的内容包括:商品的价格、商品的品质规格、商品的数量、商品的包装等等成交条件,或者通过询盘来索要样品。但大多数情况,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在法律上叫“要约邀请”,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若贸易双方非常熟悉,不需要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可以直接进入到订立合同的第二步——发盘。 P302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准备出售商品的商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询盘采用的主要词句: Please advise…… Please quote…… Please offer …… Interested in…… please…… 二、发盘Offer 发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种。 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 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一)发盘的含义 P303发盘又称为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也可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buying offer,习惯上成为递盘。 (二)发盘的四个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广告宣传单、商品目录等行为区别开来,因为上述行为没有特定的对象,只能视作邀请发盘。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1)使用表示发盘或表明订约意旨的术语。如“发盘”、“不可撤销发盘”、“递盘”、“不可撤销递盘”、“订购”、“定货”等。 (2)明确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包括内容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的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表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如此来看,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 注意:若发盘中带有保留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如“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为未售出为准”这样的发盘都不构成发盘,而只是邀请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 不同时具备发盘的四项条件(特别是“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旨”和“内容十分确定”两项条件),只能视为发盘邀请而不能视为发盘。 (三)发盘的法律效力 发盘在其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消或修改其内容。发盘一经对方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发盘人将受其约束,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 duration of offer) 明确规定有效期非必须,但一般明确确定,方法有: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3)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除非明确规定了有效期; (五)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尚未生效以前,都可以修改或撤回。因此发盘人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式,将发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收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可以撤回或更改。而实际业务中,发盘的撤回只有在使用信件和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方可适用。 (六)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 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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