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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课程讲解4-7章

*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 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 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 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 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票据权利行 使与保全的方法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按期提示是要按规定 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如汇票未按规定 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 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依法证明,如持票 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保全票据权利,应在票据 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 应在其住所进行。 *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 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 的占有。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3种补救措施: ①挂失止付。是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 式,它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 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 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 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4种。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 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 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②公示催告。是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 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 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 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 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 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 据责任。公告应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 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 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③普通诉讼。是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 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 确”的,则无须公示催告,可以按一般的票据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普 通诉讼)。 *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5)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 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三种。票据权利 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针对“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时 效 票据权利 *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5.票据责任(6点要求)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4种情况:①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 承担付款义务;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③支票付款人 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④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 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关于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银行 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 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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