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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 讲授:倪伟标 联系电话 E-mail:winnermast@163.com 一、劳动合同 1 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劳动合同的内容: (1) 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 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和地点等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工资数额、支付日 期、支付方式等 (5) 社会保险: (6)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7) 劳动纪律:劳动者的行为规范。 包括工作制度、岗位纪律等 (8)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在已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之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终止条件。 (9)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 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 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 不能正常履行,给另一方 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 责任。 (10) 其他:培训、商业秘密等 3、合同的种类: (1)有固定期限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法》第20条第2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部发【1995】年309号文) 第20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22条 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4条第3款)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4)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18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19条 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5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 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 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 种、专门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订 (一)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2、合同订立应注意的事项: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劳动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具有合法用工条件 (2)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全,条款的 内容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 抵触; (3)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准确、清 晰; (4)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是否明确、 公平合法; (5)补充条款是否明确合法; (6)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是 否明确。 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无效。合同中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的,有效部分仍可以继续履行。无效合同的认定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 (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27条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二)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故无法全部实现,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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