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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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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上)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类合同以及《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确认的合同。 合同的有名化、类型化的意义在于:(1)以任意规范补充当事人约定之可能不完备;(2)以强行规范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利益;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指法律未特别规定而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3、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4条:(1)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2)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单行法最相类似的规定。如 合同的分类 借用合同参照租赁合同规则。 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分类标准:以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 2、双务合同的特征:双方义务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合同异态。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1)履行抗辩权仅发生在双务合同中(66-69条) (2)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存在于双方互为返还给付问题(56条),单务合同不存在对待给付及返还问题。 合同的分类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以合同成立或效力是否应为对待或对价给付为标准。现代法上以有偿合同为常态,以无偿合同为异态。 2、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双方义务互为对价关系,则合同既为有偿又为双务合同,如买卖;若仅给付标的为对价关系者,则为有偿而非双务合同,如附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 (2)有偿的代价虽不确定,仍不失为有偿合同性质,如隐名合伙合同; (3)虽负有义务但双方给付无对价关系的,如附负担赠与合同,仍为无偿,而非有偿;双方给付如无牵连的 对价关系,亦非有偿,如拾得遗失物给予报酬 ; 公认的无偿合同有(1)赠与合同(2)借用合同(3)保证合同 合同的分类 以下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但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上推定为无偿(1)委托合同 (2)保管合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例: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A. 有偿合同 B. 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 (四)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1、诺成性合同(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现代法上,以诺成合同为常态,以实践合同为异态,以下合同为实践性合同:(1)动产质押合同(2)定金合同(3)借用合同(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5)保管合同 注意: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不要混淆。 合同的分类 (五)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为标准,合同可以区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 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包括: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第三人可依约享有和行使该权利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缔约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责权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 合同的分类 (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区分标准:以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确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的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故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射幸合同除法律特别承认的以外,均属非法。 合同的分类 (七)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如雇佣/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供应水电热力的合同) (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九)主合同与从合同 (十)本约与预约 1、分类标准:以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合同相关性的内容为标准。 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其给付内容。 2、预约的效果 (1)预约所发生债权与普通债权有同一效力 ,即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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