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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Nmh焦炉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施工拆分合同.doc
施工-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30000Nm3h焦炉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施工拆分合同
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
330000Nm/h焦炉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 发包人: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
承包人: 施工承包合同 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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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30000Nm3/h焦炉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HX-LNG-02 承包人: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西安市未央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总承包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30000Nm3/h焦炉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
1.2 工程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北区
1.3 工程内容:建安施工
2工程期限
2.1项目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发包人下达开工令之日为准); 项目竣工日期: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2个月;
总工期(日历天数):365天 。
2.2 延期开工:承包人按2.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2.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日之前,向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后3日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3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如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由于不能按期开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征得承包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由于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3 暂停施工: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在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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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监理)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发包人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处理意见后,可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批准后继续施工。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发包人或承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暂停施工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损失。
2.4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现场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4.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化;
2.4.2 不可抗力;
2.4.3 不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4.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4.5 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2.4.6 工程范围或工程内容的变化;
2.4.7 合同中约定或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2.4.8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提出报告,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5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应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批准。发包人应在 2 日内给予批准,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并承担赶工费用。
2.6 施工进度:承包人应按照自己编制并经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具体施工进度。
3 合同文件构成
3.1 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3.2 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及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
3.3 承包人提交的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3.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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