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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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作 业(论 文) 07春 级 文 科 类 法 律 专业 常 州 市校 金 坛 分校 开 放 教学班 关于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分析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指导小组组长 职称 一级教师 分校(管理站)教学负责人 市校教学(务)负责人 2008年 11 月 5 日 目 录 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流变……………………………(3) 二、土地征收性质的解析……………………………(6) 三、设计土地征购制度的理性解析…………………(8) 共 10 页 关于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分析 【内容提要】: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至于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亦可使用他人的土地,待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事件的紧急与否并不影响其的适用。在设计国家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土地征购制度时,应注意使失地的农民的生活得到永久的保障,同时,因在我国大陆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了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应赋予土地征收的性质为民事行为。 【关键词】: 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土地征购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准备制定《物权法》,但在已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对于国家基于公益目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客观事实,如何规制,争议颇大,主流见解认为我国大陆地区的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混淆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二者的差异,为了确保概念的科学性及尽量建立同各国家和地区相通的法律概念,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或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应重新界定土地征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增加土地征收制度[]。受其影响,现存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采纳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并存的立法体例.尽管如此,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适用范围、标准以及具体的要求,与实务中已形成的固有观念冲突较大,而且这种冲突往往使之在实际生活中的推行受到影响。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有必要对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以及相关理论加以深入地研讨。为此,笔者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般而言,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取得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补偿,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此而消灭[③],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的补偿,待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也就是说,土地征收的对象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征用的对象为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的后果在于使土地所有权消灭,土地征收的后果则是暂时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这样的差异,其实不仅符合汉语辞义的分析,即“收”意在“接收”,“用”意在“使用”,而且也反映了立法者通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追求目的是不同的,土地征收的最终目的旨在获得对被征客体的最终支配权,土地征用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国家的一定的需求  就该理论的立法实践而言,1936年3月1日施行中华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已采用土地征收而且目前的台湾地区仍沿用不变。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也同样如此,令人意外的是,同年4月份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都在同样事由下采用了“土地征用”,而且又被1944年12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正式确认,1945年3月25日通过的《太岳区地权单行条例》亦如此不过,对土地征收,却被当时的革命根据地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措施之一,即对地主的财产适用“没收”,富农财产的适用“征收”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的《土地改革法》仍沿用此种区别对待地土改措施,只不过将“征收”的范围又扩及到“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和“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但为了解决当时的的铁路用地,最初采用了“土地收买或征购”,后更改为“土地征用”[]。受其影响,1950年11月21日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为解决因市政建设及其地方面需地时,遂采用了“土地征用”,随后的1953年12月5日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及历年来的法律法规均遵循之。显然,现在大陆地区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形成是与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现实是分不开的,正因为土地征收当时被赋予为推行革命的措施之一,为了与之相区别,立法者只好选择适用土地征用。当然,分析其原因,当时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采用土地征用,不排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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